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案管理亟待关注
[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促进私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及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实现完整、准确、及时的备案则成为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先决条件和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私人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频繁,但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状况来看,普遍存在备案率低、备案不及时现象。以齐齐哈尔市工商银行为例,2011年上半年共开立、变更及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08000户,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9058户,备案率仅13.31%,其中60%以上账户备案超过规定的5个工作日。
一、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不利于全面、准确掌握个人开户状况,为个人逃废债务创造了条件。个人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将资金分散存入,形成了个人资产分散的状况。银行机构不备案或不及时备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其开户状况。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无法追踪其资产流向,大大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变相助长了个人逃废债务。
(二)不利于对频繁开、销户行为实施监控,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短信诈骗、洗钱交易等不法活动通常是采取在不同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交易结束后立即撤销的方式,其频繁开、销户的目的是为躲避监控。银行机构通常只能掌握本行系统内部个人开销户状况,对于跨行开立、撤销账户的情况无法掌握,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则成为一有效途径,有助于对违法案件的协查。
(三)不利于账户管理系统业务操作,妨碍银行机构代码的正常停用。实际操作中,银行机构因撤并而停用机构代码时,应首先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批量迁移并在人民银行
账户管理系统做变更备案,否则账户管理系统将出现提示“该机构存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撤销!”,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目前,账户系统无法查询未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明细,导致银行机构代码无法停用。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逐笔录入和批量导入两种备案方式实施困难。目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主要采取批量导入和逐笔录入两种方式。采取批量导入方式,各级银行机构的省级机构定期向账户管理系统导入全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数据,无法满足5个工作日内备案的要求,导致备案不及时;采取逐笔录入方式,加重基层银行机构工作负担,影响备案工作的实施效果。据调查,齐齐哈尔市辖内基层银行机构每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200余户,如逐笔录入,则给基层银行员工带来极大压力。总之,两种备案方式实施效果不佳。
(二)监管手段薄弱,缺乏有效约束。多年来各级人民银行的账户监管工作单纯侧重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现场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同时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管措施。另外,账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行为的条款较少,违规处罚的手段不明确,实际实施起来没有应有的力度。
三、几点建议
(一)改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方式。建议下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导入权限,由基层银行机构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批量导入备案。一方面能够分散导入工作量,保证备案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便于当地人民银行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辖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
(二)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建议比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查询功能,实现开户行与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双向可查询。同时,加强对频繁开、销户情况的统计监测,强化系统甄别违规开户的功能。
(三)加强账户管理制度约束力。一是建议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增加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的条款及处罚措施,提高银行机构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视程度。二是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明确银行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督促各银行机构认真开展个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根据客户尽职调查结果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情况准确界定客户风险等级,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保证。
(四)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议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现场监管手段,采取账户管理系统与大、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的数据比对的方式,实现对个人结算账户交易情况的及时、准确监测。同时,健全非现场监管措施,督促银行机构不断提高责任意识,促进私人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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