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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七

2022-03-27 来源:易榕旅网


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第(1)款实行的道路封闭不适用于─

(a)正作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而遵从封路规定,相当可能会阻碍该车辆作该用途者;或

(b)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而获发可在该条道路上行驶而又属有效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车辆。(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根据第(1)款封闭的道路上驾驶车辆。

(5)就本条而言,“道路”(road) 不包括私家路。 (1989年第22号法律公告)

第374G章 第28条改道及临时封闭

(1)署长或警务处处长可─

(a)致使道路上的一切交通或某类交通在任何时间改道;及

(b)不刊登第27(2)条所指的公告而封闭任何道路或其部分,不准一切交通或某类交通在其上通过;但封闭为时不得超过72小时。(2)第(1)(a)款不适用于正作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而使其改道相当可能会阻碍该车辆作该用途者。

(3)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违反第(1)款下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第374G章 第28A条适用范围

本部不适用于快速公路(即本条例第122条所指者)。

(1991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第374G章 第29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82条

第VI部

行人及行人过路处

在本部中─

“未批租政府土地”(unleased Government land) 指并非是─

(a)根据政府租契或政府批出的租约而持有的土地,或根据订立政府租契或租约而签立的协议而持有的土地;

(b)根据任何条例转归某人名下的土地;或

(c)根据以下文件占用的土地─

(i)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5条而发出的许可证;

(ii)根据任何其他条例而批出或发出的牌照或许可证;或

(iii)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订的拨地契据或拨地备忘录; (1998年第29号第82条)“行人道路”(pedestrian road) 指位于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道路或其任何部分,而该道路或其部分─ (1998年第29号第82条)

(a)并非铺有路面的道路;

(b)是一条铺有路面且宽度在任何地方均小于2米的道路;或

(c)根据第41(5)(a)条宣布为行人道路;“铺有路面的道路”(surfaced road) 指任何筑有路面适合汽车正常通行的道路。

第374G章 第30条斑马线的设置

(1)署长可在任何道路上设置斑马,并得安排所设置的每一条斑马按照附表4划定。

(2)附表4所指明的尺寸如有下述的差异,则该差异须视为是本规例允许的─

(a)如属300毫米或以上的尺寸,差异不超过该尺寸的20%;或

(b)如属小于300毫米的尺寸,而实际尺寸超过指明的尺寸,则差异不超过指明的尺寸的30%,或实际尺寸小于指明的尺寸时,则差异不超过指明的尺寸的10%。

第374G章 第31条行人优先

在斑马上的每一名行人,当在斑马上时,较任何车辆享有优先权;如车辆或其任何部分驶至斑马或在斑马上之前,行人已在该斑马上,则该车辆的司机须让该行人先行∶

但如在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

第374G章 第32条禁止在斑马线上超车

(1)当一部车辆(在本条内称为“驶近的车辆”(approaching vehicle)) 或其任何部分在一个斑马控制区内,并正驶向该斑马,其司机不得致使该驶近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

(a)超越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另一部车辆是完全或部分位于该控制区内朝同一方向行驶的;或

(b)超越一部停定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车辆与驶近的车辆同位于该斑马控制区内相同的部分,且该车辆停车时完全或部分位于在该控制区内是为了遵从

第31条的,除非该司机如此超车,是为遵从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的指示。

(2)就本条而言─

(a)在提述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其他车辆正在斑马控制区内朝同一方向行驶,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的其他车辆正如此行驶,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

(b)在提述一部停止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为遵从第31条而停车的车辆,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为遵从该条而停车的其他车辆,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3)就本条而言,如在单程路上有一条斑马,而在该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该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

第374G章 第32A条有关西北铁路车辆及 电车的附加规则

西北铁路车辆或电车的司机,不得致使该车辆或电车或其任何部分停在斑马范围内,除非─

(a)该车辆或电车因机件故障,或因其他非受该司机所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驶前;

(b)为避免意外而有必要停车;或

(c)获得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明示的允许或指示。

(1986年第221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第374G章 第33条交通灯控制的过路处

(1)交通灯可用以向行人显示可以或不可以横过一条车路的时间。

(2)为施行第(1)款的规定,该等交通灯须属附表3所指明的大小、颜色及类型,并须与第16条所订明的交通灯一并使用。

(3)本条所订明的交通灯须经设计,以使─

(a)附表3第701号图形的红色人像(在本条内称为“红色灯号”)及由稳定灯光从内部照明;及

(b)附表3第701号图形的绿色人像(在本条内称为“绿色灯号”)及有时由稳定灯光、有时则由间歇灯光从内部照明。(4)本条所订明的交通灯的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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