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
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一导致使用 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险责 任不仅包括对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 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还包括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 的法律费用及其它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 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食品安全责 任保险不仅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 障受害方的利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因此,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了责任 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 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害人群的救治 问题就能得到及时保障。
二、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发生保 险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及时给以补偿, 可减轻政府的负担。
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 故的发生。为了有效控制承保风险,实 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如人保财险在多年的 实践操作中,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法 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团队,在专家团队 的支持下,保险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 全方位的防灾防损服务,使食品安全事 故及其损害后果得以避免或者减轻。 四、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促进我
国食品业的健康发展。在一个法制不断 完善、人们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 保险人是否接受生产者或者加工者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衡 量或者评价食品质量优劣的一个重要 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食品责任保 险的产品会比没有投保的产品更具竞争 力。而保险公司不会接受食品质量低劣 企业的投保,因此,食品企业为了提高
市场竞争力会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来满足 保险企业的承保要求,这将有利于促进 我国食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食品安全问题是重大的公共问题需要责任保险协助管理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甚至是生命安全的问题, 是重要的公共问题。2009 年 2 月通过的 《食品安全法》 延续了以往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主导的惩戒式思路,即: “政府设定技术标准———政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违规违法进行处罚”。 而我国在 2006 年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448000 家其中 353 000 是 10 人以下的小作坊小企业。 只靠政府的力量来监督管理好这些生产企业是不理想的。 公共问题应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参与解决。 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职能, 责任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职能尤其突出。 公众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有期待, 在 2009 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也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形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 受害者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赔偿或者救济。 第一: 受害者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那里获得赔偿。 第二: 受害者从政府那里获得赔偿和救济。 第 1种方式可能面临生产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无力承担和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 第 2 种方式将增加政府负担。 除了上述两种途径, 应该还有第 3 种方式———受害者通过保险的理赔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避免赔偿金额过大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力赔偿受害者情况的发生, 有效地转移了生产经营风险。
2.3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俗话说“病从口入”,这也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和关注的缘
由。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他们将面临巨额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来源的丧失。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成为消费者的保护伞,保障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的权利,尽可能降低伤害程度
2.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第一,减少“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现象,提高责任事故处理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第二,明确责任主体,让政府监管部门扮演好独立第三方的裁判员,提高监管部门对相关经济事件的影响力;第三,保险企业通过理赔也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壮大监管队伍、主动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最终惠利民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