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结合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指成立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线建设过程中试验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指常务副指挥长和总工程师担任。日常工作由科研管理办公室(下称科管办)负责。
第三条.科管办作为科技创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签订和管理及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负责全线科研试验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验研究成果,指导工程建设。鼓励各参建单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主任由技术质量部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总指承担或组织实施的有关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1
(一) 每年年初,总指提出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上报部科技司。经部科技司核准并纳入当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部科技项目管理。
(二) 京沪高速铁路急需立项研究、且未纳入部当年科研开发计划的科研与试验项目,经总指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年总指科研计划。总指负责课题立项、督促检查和审查验收,将有关情况报部鉴定中心和科技司核备。
(三)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课题,总指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四) 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纳入总指当年部科技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部有关规定签署课题合同。经总指审核设立的课题,与科研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委托开展科研工作,按上述(二)款办理。
(五)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总指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总指核备。
(六) 参加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等单位自筹资金设立的京沪高速铁路专项研究课题,应报总指核备,其科研过程由立项单位全面负责开展。
第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成立课题组,其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报总指确认。
第三章 课题实施
2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部科技司和总指同时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对上年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总指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九条.科研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指(部科研题目需报部科技司)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总指承担部立项的课题,在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向部科技司提报结题申请、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由部科技司确定对课题组织评审、验收或鉴定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总指立项的京沪高速铁路科研课题,需报经铁道部科技司同意。课题完成后由总指组织评审验收,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报请部科技司授权总指组织鉴定,属于重大项目的,报请部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参加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和上报鉴定,将并鉴定结果函告总指备案。
第十三条.应用于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科研成果鉴定所需的用户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应由总指审核出具。
3
第十四条.京沪高速铁路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铁道部、总指和成果完成单位共享。成果完成单位如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课题成果,须事先报科技司审批。
第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在京沪高速铁路课题的研发过程中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可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对拟申请专利的课题成果,承担单位应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并获得专利受理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京沪高速铁路课题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后,应对课题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京沪高速铁路的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总指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严格课题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必须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适当拨款;严禁在财务部门以外另设账户;严禁将课题经费转移到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归口管理部门(单位);
4
不得以提取管理费的方式将科研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中,有关表格和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