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户口所在地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 与户主 关系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构 成 户主 备 查 成 员 父 母 配偶 土地座落: 现 有 房 屋 情 况 层房屋 间 总用地 m2,其中 建筑占地 m2 处理情况 保留 m2 拆除 m2 调剂说明: 姓 名 出生年月 户口 性质 联系电话 婚姻 状况 是否 在册 住 址 备 注: 申请 用地 土地座落: 建房 间 总用地 m2其中实用 m2带批 m2 申请 理由 申 请 人 声 明 本人填写的申请表格上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集体经济组织) 镇 乡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镇乡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该户申请表填写内容属实,经村委会于 年 月 日集体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到期,特上报审批。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如实填写本表内容。 二、户口性质栏:填农户、非农户、户改非农。 三、婚姻状况栏:填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四、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无迁移的填世居本村。 五、是否在册栏: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
六、家庭成员构成栏:申请人父母、配偶已填写的不必填写备查成员栏。 七、现有房屋情况:备注栏填写无住房、房屋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等说明情况。 八、申请人与父母、配偶户口不同簿的需提供父母、配偶户口簿。 九、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镇乡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各执一份。 十、该表只作为村民申请、村委会讨论、镇乡审核之用,不作批准文件。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编号( )第 号
呈报单位:
建房户申请人姓名:户口住址: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住 址 与户主 关系 户口 性质 是否 在册 备 注 计 算 家 庭 成 员 构 成 申请及人处老理屋说情明况 现 居 住 房 屋 情 况 本 人 房 屋 父 母 房 屋 房屋照片 宗地图 座 落 土地证号 建设规划 许可证编号 权属性质 呈 报 用 地 建设方式 及面积 建房座落 农转用批次号 (地类确认表编号) 原 地 类 利用现状 总用地 平方米。其中实用 平方米,带批 平方米 其中; 北至 南至 西至 东至 现场照片 平面图 四 至 呈 报 附 件 材 料 说 明 国土资源所 经办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所 领导审核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 领导审核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 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该表由国土所经办人如实填写,并对表格内容真实性负责。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批 准 书
玉环县人民政府
摘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摘录:
《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用地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注销批准文件。
提示:
该用地建房竣工后应在30日内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
玉土字( )第 号
用地使用者 用地座落 用地权属性质 供地方式 批准面积 呈报表编号 原用地类别 用途 北至 南至 西至 东至 用地四至 建 房 用 地 平 面 图
批准机关: 玉环县人民政府
(盖章)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流程图
国土所放样定桩 国土所办事窗口通知缴费,张榜公布,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为民中心国土窗口通知 国土所领取批准书 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国土局审核 县为民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收件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 镇乡(办事处)审核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 村委会集体研究 建房户提出申请 国土所办事窗口受理 国土所制作报件呈报 国土所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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