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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2022-09-02 来源:易榕旅网


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办理范围: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项目,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政工程项目,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三)拟选址范围的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www.cqupb.gov.cn/)免费下载。

受理机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工程的选址申请由市局受理;其他的由各分局受理。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复函》,该函签发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者,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予受理复函》。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在5日内未办理受理复函或不予受理复函的,在20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我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需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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