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案件以及案例分析
四川川泸州“二奶”案
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陈词:从道德方面来看,毋庸置疑,张某和黄某的同居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从法律方面来看,可以有以下分析:
①.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无效”。也就是说,在张某与黄某非法同居期间订立遗嘱的行为是无效的;
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3条第2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夫妻应相互忠诚、尊重)来看,黄某与其妻子应当相互扶助,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与他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违法期间成立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财产为共同所有。”也就是说,黄某无权处理其共同财产,其立遗嘱的行为时无效的;④.无论是从《民法通则》还是《婚姻法》和《继承法》来看,其非法同居的先行行为都是违法的,其非法同居期间订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⑤.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一般法与特别法、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在此案例中应先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即在某些情况下遗嘱应当有效,但在其非法同居期间订立遗嘱的行为时无效的你,也就没有了遗嘱继承效力问题,当然也就没有适用《继承法》的问题。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法官适用法律原则而绕开法律规则时,法官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而在此案例中从表面上看应当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和规则,对立遗嘱和遗嘱继承判为有效,但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并对此作出了解释,而事实上,此案中法官并未绕开法律规则而去适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时,在我国的民法中的相关具体条文就有所体现和规定,如第7条和第58条,也就是说适用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律规则;
⑥.当然,对于判决结果在众人拍手叫好的同时,也有不少人持反对意见,四川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就指出,此案例是一个遗产继承案例,应当适用《继承法》,更有学者从法学理论方面提出反对,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而黄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知识一个事实行为,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遗嘱继承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在我国《继承法》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的,而且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畴,其非法同居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看成民事行为,而且是违法的非民事法律行为;
⑦.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
上看,其立遗嘱的行为是无效的,遗嘱继承当然也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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