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能根据所任学科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本校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有较大贡献,得到大家的公认。有丰富的教学和学生工作经验,能熟练地将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在教育、教学过程,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能为人师表,有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和经历;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能成功地组织各教学环节,深受学生欢迎;通晓1门外国语言,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三、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审议教材讲议、教学参考书或参与制定教学文件,每年承担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
四、每2年至少有1次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如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承担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工作。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良好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优秀以上。
二、参编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教学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4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研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教学、生产、科研成绩显著,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二、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了本学术领域的先进水平,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者。
四、担任了相当于部一级审定批准的本学科领域被普遍采用并被评为优秀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达年利润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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