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五)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资格
1.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2.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具有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社团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审定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委直属单位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3.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需要,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表,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4. 凡在获准当年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若在第二年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5. 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7—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
(一)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及公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启动的推广及必修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的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社会公布。公布时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远程项目为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各地医疗卫生单
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一)项目举办单位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须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内容编写教材、组织培训等,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项目举办单位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颁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及学分证书。
(三)项目举办后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报表”,同教材、学员名单、总结和试题等材料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委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六、其他
(一)各省(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申报与认可办法。报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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