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配合管理费和材保费要分别列出,不宜合并。下面的配合管理费率可以是百分之一到三,由于我们是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所以是0
1.2、甲方分包工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项目)
序号 工 程 名 称 配合管理费费率(含税)
1 变配电及高低压接驳 无
2 燃气工程 无
3 电视安装工程 无
4 电话、宽频安装工程 无
5 背景音乐、监控、智能化系统 无
6 消防工程 无
9 发电机及降噪工程 无
10 园林景观工程 无
11 室外给水安装工程 无
12 室外道路、市政排水 无
13 二次精装修工程 无
14 铝合金门窗、防火门、单元门、入户门工程、 无
15 栏杆和护栏工程 无
16 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 无
17 防水工程 无
18 桩基及土方工程 无
1.3、甲方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分包方装表计量,费用由甲方确定的分包商承担。
1.4、甲方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按按2元/m2一次性包干,不计任何其它费用
3、甲方自购材料设备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项目)
序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保管费费率
1 楼梯间地面砖、屋面西班牙陶瓦、外墙石材、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1%
2 动力照明柜、动力照明箱、户内强弱电配电箱及电表箱、电缆类、铜芯塑料线、母线槽及桥架类、灯具、DG50以上各类阀门、消防器材、镀锌钢管等 1%
可能是本人表达水平所限,我想表达的具体意思是这样:在合同中有部分内容是甲供,如土建中的进度门,在门窗安装前,施工单位肯定要根据进度计划把目前需要的量和规格统一好,然后上报甲方,这时甲方从供应商处发货,防火门直接到工地,施工单位进行签收。签收后,现场实际情况是所进场的防火门不可能马上安装完毕,此时就存在材料保管的问题,即施工单位是否要向甲方索要材保费,因为实际施工现场可能发生个别工人素质较低,对门进行磕碰,这时的损失怎么算?如果甲方支付材保费,那么损失就可以算是施工方的。
对于这块,是否需要在询标纪要中给予明确,还是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甲供材料的保管费问题,已经讨论过多次了。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甲方供应的材料,采购费归甲方,保管费归乙方。也就是说乙方可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系数向加方收取一定的保管费。这个问题无论是否在询标纪要中又没有给予明确,也无论是在合同中是否进行明确,都不受影响,当然,如果能够明确更好。
再者,楼主举的例子是门窗工程,门窗工程一般情况下是厂家负责安装的,这样,甲方直接委托实际上就形成了甲方指定的分包了。如果是甲方指定的分包,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计取保管费的,而应该计取总包配合费用。 一般来讲,加工材料保管费的费率是千分之几,而总包配合费的费率是百分之几,一般来讲,总包单位的配合费,需要在施工合同之中明确约定。
现在我所遇到的问题,就是门由甲方供应,及甲方指定分包,给施工单位一樘多少钱
的灌浆费。
作为总承包单位本身就有个1%~3%的总包服务费,我方只需在和他签的合约中明确总包服务费包括些什么内容即可。不需要另外给他即总包单位甲供材料的保管费的。这种情况是否指适合甲方指定分包的。
如不是甲方指定分包,一般也不存在这个情况
总包服务费和配合费时两个概念,特别是对于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在你们收取了总包服务费或者叫做总包管理费的基础上,还应该收取他的配合费。
总包服务费,是作为总包单位收取的总部的管理费,财务费,合理的利润等项内容的费用。
配合费,是总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其他服务和交叉施工管理等项内容而收取的费用,按照你上面所说的,进场的防火门要你么签收保管--正常应该是分包单位自己负责保管,这样总包单位就发生了报关的责任和费用。还有,一般来讲这种钢门安装后的抹灰维修通常由土建施工单位来做,防火门安装的分包队伍进场以后的临建房屋的借用,水电的使用--他们不会单独安装机量表吧?还有可能利用土建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等一系列的问题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总包单位应该计取的配合费
有了业主指定分包才有了总包服务费一说。分包是业主指定的,那么分包方在总承包施工现场施工,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起重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就需向分包方收取相应费用,这就是总包服务费(含配套、管理费)。
总承包服务费 1、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费用 招标人分包工程的造价 1-
3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凡在招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又将专业工程分包的,投标人按该费率的上限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的费用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甲供材料)价值 0.5-1 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时费率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甲供材料具体情况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自主确定。
以上内容是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颁布的内容,个人觉得总包服务费应该含配合费,在甲供材中不该再计取材保费。
个人意见,除总包服务费之外,像水电费用的补偿,垂直运输机械的借用,临建的借用,相互的穿插施工的误工损失等,这些不应该包括在总包服务费之中,而应该另行计取费用,我们这里称这部分费用为配合费。
以前我也常常去尝试用一些所谓\"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材保费\"等专业词汇在合同中约束,而不在合同文本中解释其包含要点,忽视其实质,以为可以在相关行业术语解释中得到相关词汇的解释支持,结果,我发现,在目前阶段,行业的理解未达成一致时,一但此方面扯皮,对于上述词汇的解释就会出现分歧,恼火,
而后,自己在起草合约文件时,在招标阶段,就自行提出上述词汇,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解释其责任范围等,从源头自己掌控,也就省去了到处求解及扯皮的麻烦.
所以,我认为,在招标阶段,其\"总包配合费\"的费率及取费基础,以及配合的内容都
应事无巨细的罗列,当然这是也考验起草人经验的时候.
同样,在甲供材料的约束中,更是要详细约束其施工单位的损耗,就算是引用定额损耗,都建议在合同文本中罗列出,并制订超出损耗的材料费负担及惩罚方式,以及材料保管方式等,严格约束施工方行为,三方合约是必须深入现场工作流程去描述,不然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让甲方合约人员在自己领导那里不好交差.
以上为鄙人之见哈,
一句话,在目前阶段,我国实际情况是各地各说,没有在行业上达成共同接受的共识与解释,所以作为成本合约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项目的状况来详细阐述重要的一些工作概念与内容(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就行),没必要被约束于一些本来就模糊的概念和习惯求助于别人或行业机构已成文的东西(很多都是没有的,而且就算偶尔出现,也没说明可以作为通行的).
先申明一下,不是什么专家。
我是这样看待的,总承包服务费并不包含甲供材料的保管费,这是一个概念问题。
甲供材料的保管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具体说明:甲供材料的保管及施工损耗均计入综合单价中,施工过程中不予调整。(不过要提供甲供材料的暂定价清单,投标单位才能据此报价)
路过,发表一点自己的意见,纯属个人意见。
对于甲供材料,乙方是否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这要看甲方是否委托乙方照看保管,
若有委托,则乙方应该收取一定的保管费,至于多少费用由双方约定。还有,卸车费,应该是这样理解,哪一方卸车,费用归哪一方,如果是甲方安排人员卸车,由甲方自己出钱,乙方没有权利向甲方索取这部分费用,若是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人员卸车,则乙方向甲方要求这部分的费用。同样甲供材料运输费的问题,谁运输费用归谁。呵!费用问题,说来说去就是甲方是否委托了乙方从事这项工作的问题。象这些内容最好是在合约表述清楚。如我负责的这个工程合约有如此之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总承包服务费定义:为配合协调业主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从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总包服务费已经包含了配合费,而且是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而言。
如你举例,可以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门窗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并不要求你方予以保管.你不可以再收取采保费;只是考虑塞缝补缝等工作是否包含在总包费内需要明确
2、如果门窗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并要求你方予以保管.你可以向甲方索取采保费的保管费部分;并单独考虑塞缝补缝等工作是否由你完成
3、如果门窗工程虽由甲方指定分包,但要求你方予以购买.你可以向甲方索取采保费;并单独考虑塞缝补缝等工作是否由你完成
4、如果门窗工程虽由甲方指定由总包完成,你可以向甲方索取采保费;及计算由于此工作所引起的其他费用
吉林这边现在有规定了,吉建造[2007]16号“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具体在执行时还的和甲方协商。
以下是水电费,及配合费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交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时,按水、电表的实际计量数,在工程财务结算时扣回,没有水、电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35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7.70千瓦小时/平方米;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70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8.70千瓦小时/平方米。
四、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土建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指土建、分包工程由不同单位施工时,土建施工单位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分包工程施工水电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以及属于土建工程实体的费用)。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也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看了一些楼上的帖子,大家把“甲供材料”和“甲供项目”——这可是自己生造的词了(也就是指不由施工单位承包而有甲方自己另行分包另行结算的项目)混淆起来了。
甲供材料——应该是指施工方承包项目里用到的而由甲方自己采购供应给施工方的材料(如钢材、水泥),这个如果双方约定计价定额,则不需规定损耗率了,只要规定实际“超供”或“节约”时,这部分差量的结算价格就行了。
——甲供材料在结算造价里应该按合同约定价格标准正常计入造价,然后按具体情况(如运输、装卸等)确定退还甲方料款,退料款时应扣除按约定或当地规定的采管费分成额度来确定退料价格(该价格绝对小于造价内计算价格)。
而甲方自己另行分包另行结算的项目所用材料等实物需要总包施工单位保管的,则不是计算保管费也不需确定损耗率,而应该确定保管的费用计算方法或额度以及保管责任——这个可以纳入总包服务费内考虑。如果单独的分包单位确定,那为啥不由分包单位自行保管呢——这样也是按照上述“甲供材料”一样处理,但只是与分包单位而不是与总包单位发生关系了。
另外:关于总包服务费、配合费等内容,也是有关概念不清造成的(有的主要是市场主体不合理的经营理念所致,比如甲方想压价、施工方想多混点),如电梯安装,发生的脚手架搭、拆,这个就不是配合费的性质,应该按发生的项目计算,由谁搭、拆归谁计入承包价就是了,但有的建设方就认为把这个打入总包服务费(或配合费),招标时这个费就可以压价(像有些人就一直认为措施费是可有可无的,好多招标把措施费一压再压)。
甲供材料的结算实际上都让一些建设单位给搞乱套了,特别是房开公司,且那些有专管材料部门的房开公司,本人也听到过一些房开管材料人的猫腻事,最后损害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只有他自己得利。
实际上,甲方要提供材料(注意:不是工程子目)就当作要施工方到甲方这里买材料
不就得了,至于材料损耗,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如果是企业定额也行啊)取定的损耗结算就是了,为啥再要另行规定个损耗率呢?这损耗率与合同造价编制依据取定的不同了,又如何解释合同价格呢?
这里有个本人前些年的浙江甲供料的结算例子,按照现在03计价依据的规则,只要将采管费率和费用分成比例换了就行了,供参考。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etail961458_1.html
甲方供材结算方式: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与材料供货商核对材料用量,双方签字后,转建设方作为供方结算依据。
2、工程结算时计算超、欠供材料,依据审定工程量+定额埙耗-实际供方供应量*单价,计算出超、欠供金额列入工程结算。
3、甲方供材采保按实际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材金额*2.5%(建设单位占60%、施工单位占40%)即:实际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材金额*1%,列入工程造价。
4、签定合同时最好约定材料款的转帐方式及计算超、欠计算方式
1、 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浙江省2003定额规定采保费均归乙方所有。
2、 2、甲方供应的材料如是甲方运输中引起由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规定范围内由甲方承担,超出范围由乙方负责不再计,成品一般不计算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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