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城步苗
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
(文章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
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 23
(文章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 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 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 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 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 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 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 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 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 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 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 书。 1
(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三):住院诊断证明书 住院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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