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机构: [1]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毫州236000;[2]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17;[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崇州611200出版物刊名: 天府新论页码: 93-98页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有利被告;刑法解释;目的解释;法益保护
摘要: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但在刑法解释中,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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