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2010年底前取得城镇户籍,并与本市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或超过60周岁、女年满或超过50周岁(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通过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参保原则
1、个人自愿参保。无能力或不愿补费参保的,执行当地城镇居民保障政策;
2、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3、参保时养老金待遇一次核定。参保后按初次核定待遇执行,此后随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同步调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限2011年10月底前参保,逾期不再办理;
5、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办理。市直企业由市本级人社部门办理,隶属县区的企业,分别由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办理。
三、缴费时间及标准
1、缴费时间。1995年底前进入企业的,自1996年1月缴纳,1996年1月以后进入企业的,自实际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
2、缴费标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为36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按现行规定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
四、养老金计发
1、缴费年限计算。家属工、临时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律按15年计算。其中95年底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养老金标准。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为450元,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另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另增加70元。
3、执行时间。退休人员从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五、办理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由主管部门集中向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前,要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参保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劳动关系原始证据(如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工薪单等)、公示文本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按月集中办理。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企业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宿州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步发展创造条件。
2、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县区要增强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凡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开一个口子。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企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整理提供工作,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提供职工的档案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与真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咨询、申请受理、档案审查、费用缴纳、信息记录和待遇核发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每月3日前将上月份以及累计参保人数、补缴及待遇支付情况以excel电子表格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箱:ylbxk0557@126.com),确保在2011年内基本解决企业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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