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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兵兵。
辩护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兵兵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兵兵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空转资金的方式,为上海联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晓旌报关有限公司、上海啸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兴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上海建工构件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皓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价税合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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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11,561,590.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共计1,145,743.1元,其中税款1,096,690.76元已由上述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张兵兵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魏某某、成某某、秦某某、郑某甲、方某某、郑某乙、刘某甲、刘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皓琳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联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昊易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晓旌报关有限公司、上海啸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兴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上海建工构件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上海市宝山区、崇明县、青浦区、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明》、《货运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涉税证明材料、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兵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张兵兵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张兵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兵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张兵兵退赔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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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婷 代理审判员于静 人民陪审员郭凤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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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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