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Th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abil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班级:08级财政金融系保险班 姓名:王奋廉20080212354
王 德 20080212330 王 朗 20080212312 穆应红 20080212333
老师:王 俊
日期:2011-5-9
摘要
保险理论界一致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 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并保护责任事故受害者的利 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产及生活的稳定都具有重 要意义。同时,责任保险也是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现代非寿险业不可 或缺的支柱。然而,从国内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一直处于较 为缓慢的状态。
关键词: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管理体系 Abstract
Insurance theorists agree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major phases:the first is a traditional marine insurance and fire insurance(later extended to all property insurance);the second phase of life insurance;the third stage is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has providen an effective guarantee which can smoothly solute all types of civil liability for th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accident victims,and been of great significance on how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production and life.At the same time,insurance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lso an important source of premium income,and an indispensable pillar of the modern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However,viewing the history of the domestic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 of our liability insurance has been in a state of relatively slow.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product innovation;management system 引言
最新数据表明,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 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 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三鹿奶 粉事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 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 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 赔偿处理问题。
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它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可以解决责任赔偿的 难题,由社会消化个体的损失。然而,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 却一直处于较为缓慢的状态。如何加快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虽然我国保险理论界在责任保险市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但是相关著作并 不多,已有的文章也大都只从发展思路方面入手,没有深入到责任保险的内部发展的细 节,也没有准确定位政府的责任等。本文针对理论界的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见解,以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外责任保险发展的成熟经验,分 析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加快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同时,完善、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一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类别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
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 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保险是一类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它涉及面广,具体险种繁多。目前,责任保 险产品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几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
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 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它主要包括场所责任 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 (二)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 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 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 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 (三)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 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 险。
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用户 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为产 品责任。发生产品事故后,责任方应负的经济赔偿属于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承 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职业过失责任保险,是以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面临的职业责任 风险为保险标的,目的是转嫁专业人员因职业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而承保 赔偿责任。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职业责任保险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涵盖了 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 业。由于职业责任保险涵盖的职业范围比较广,目前比较重要的几大职业责任保险有医 疗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其它保险业务相比较,具有如下特性: (一)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
由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并伴随着社会进步带来的与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不 断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与约束,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害或他物的损失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承 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当某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 任时,有关企业或个人才会产生保险的需求以此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与责任风险相 对应的责任保险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因此,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 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的完善。 (二)责任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的利益
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损失则保险人无需补偿;责任保 险的间接补偿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在具体的保险赔款操作中,保险企业的 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后补偿给被保险人。一般财 产保险中,保险企业补偿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探险人,并 归被保险人所有,而责任保险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间接保障第三者(受 害人)的利益,两者同时存在。
(三)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有最高赔偿限额规定
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无固定保险金额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企业承保的责任保
险,其赔偿责任有时可能不足百元,有时可能是上亿元,由于责任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及其复杂性,保险企业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这种赔偿责任通 常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果在保单上不确定赔偿的限额,保险企业本身的经营就会陷 入不确定的风险之中,这将不利于保险企业的经营。所以,保险企业为了降低风险通常 会明确最高赔偿限额作为赔偿的最高标准,超过部分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较为复杂
责任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相比,其赔偿处理较为复杂。首先,每 一起责任保险赔案出现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所以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处理涉及三方利益; 其次,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而法院的判决或 执法部门的裁决这套法律程序有时会比较复杂,有的赔偿案件的处理甚至会拖至几年的 时间;最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企业代替被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 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与措施往往关系到保险企业的利益,因此保险企业经常会参 与责任事故的处理。
此外,在承保、防灾防损等具体经营环节上,责任保险也与其它保险业务有所差异。 责任保险的上述特性,也正是其独立存在、自成体系以及不断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三、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其发展
责任保险在保险领域是随着财产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独成体系的保险业 务。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美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 后才得到发展,虽然发展的时间远远短于其他保险,但目前已经成为拥有相当规模和影 响力的保险险种,并将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责任保险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叶的法国。1804年,法国正式公布了一部《法国民 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首次出现了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者须负担赔偿 责任的规定。法国因此率先开办了责任保险,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19世纪中叶后,责 任保险在欧美国家的许多领域开始实施。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 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产生。1875年,马车第 三者责任险问世。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其中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 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英国便成立了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并首次承 保了雇主责任险。1886年,英国又将雇主责任险延伸到美洲大陆,在美国开设了雇主责
任保险分公司。在其影响推动下,美国也在1889年创办了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 1885年,第一张职业责任险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险保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 发。1886年,承包人责任保险产生。1888年,升降梯责任保险问世。1895年,汽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诞生,l900年,第一张产品责任险保单由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出具,承 保啤酒商因啤酒含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1910年,产品责任险的另一细分险种——毒 品责任保险产生。1923年,会计师责任保险独立承保。1948年,农户及店主责任保险 产生。在之后的几十年里,责任险的险别日益细化,几乎达到了无所不保的地步。随着 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终于完全认识并接受了责任保险,到了七十年代,责任保险 得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业务中的一大主流。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责任保险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权 益。目前责任保险成为服务领域广阔、内涵丰富、门类齐全,品种繁多的专业性险种, 真正成了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工具和保险市场上的主要业务种 类。
第二
一、责任保险的法学分析
当论及法律责任时,不能笼统的将所有的责任一概而论,而是从不同角度或根据不 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做出不同的分类。现行最常见的基本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 的程序不同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如 图1所示)。
由于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所涉及的 法律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 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侵权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行 为的成立要件及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把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它们对责任主体的要求和影响程度也因成立要件和归责原则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一般侵权责任是由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所谓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 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从行为特点来看,一 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指责任主体对他 人实施的行为负责,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另外,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指对自己所占有、所有、管理的物(包括动
物)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指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而是基于法律特 别的规定,侵害他人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致害主体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法人致人损害;二是致 害的业务活动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从事医疗活动、交 通活动、工业生产活动致人损害;三是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的特殊侵权责任,如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 地下物致人损害。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造成违约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另外,为了尽量减少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加强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在新的合同法中增加了预期违约,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保险标的范围
责任保险的标的限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意外发生的赔偿责任。除无过错责任外的 侵权责任,其发生以致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由此可见,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被 保险人赔偿责任属于意外风险,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存在很大程度的关联。 责任保险的标的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之间所应具有的关联,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 说:
1、被保险人过失说
依照这种学说,责任保险以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风险为目的,惟有被保险人的 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2、被保险人无过失说
以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加害第三人作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被保险人无过失 说使得责任保险对于加强赔偿资力较弱的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以保护受害人具有积极意 义。不论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凡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均可成立责任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故意除外说
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极力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对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危险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以致 人损害的特定意图为加害行为所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即为故意损害。被保险人故意致人 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对而言,被保险人故意除外说较为符合保险的本质。 二、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责任保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保险,概念的理解比其他险种要复杂,所包含的内容也 比其他险种丰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都对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为了对 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必要对责任保险的经济学特征进行分析。 (一)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
对投保人而言,购买责任保险的作用体现在投保人能够在责任范围内获得损失补
偿。对社会而言,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在责任保险覆盖 面达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的相当一大部分侵权行为都可以由保险机构承担经济补偿功
能,这就可以避免由于经营单位或个人缺乏经济实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 补,对于保护社会上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经济的秩序都有一定的作用。因 此,责任保险所表现出的社会利益不仅包含了投保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比投保人的个人 利益更高。
(二)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责任保险需求 1、存在道德风险的责任保险需求
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 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 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
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个人行为由于受到责任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例 如投保责任保险的企业可能会比没有投保的企业在责任风险控制环节放松一些,在发生 损失后,如果损失在保险范围之内,被保险人也可能很少采取措施去减轻进一步的损失。 为了克服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例如可以通过 免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来部分抵消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这两种规定都要求被保险人承 担一部分的损失,这就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去主动采取措施防灾防损。此外 还可以通过奖励采取防灾防损措施的被保险人的办法,例如可以在续保中对于那些损失 记录良好的投保人予以费率的优惠。以上的方法都可以鼓励被保险人主动采取措施减少 损失的发生,从而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有助于风险的控制。 2、存在逆向选择的责任保险需求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
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责任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 对于投保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保险市场上总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总是 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会在哪些方面遭受损失,投保人正是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低 于风险相对应的保费价格取得保险,出现风险事故频率越高的人,损失越大的人越容易 投保。
产生逆向选择的原因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 方法之一就是严格核保,尽量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 类。还有就是设计不同的保险合同,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投保人选择最适合自己风险种 类的合同。
(三)责任保险归责原则变迁的经济学解释——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B 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根据汉德公式,只要没有达到B=PL 的标准,就存在有过失,从社会的角度看就不是有效率的。 第三 一: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 最后,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 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4.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 保险的了解。 6.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7.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 5.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 责任保险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合理分散或 规避各种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还有助于改变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丰富国内产险品种、扩大保险市场,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宏观上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不断日趋完善的今天,责任保险必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方式。因此,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开发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