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 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授信责任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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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 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 第六条 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 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
(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 1.客户经理:60% 2.团队负责人:10% 3.审贷会委员:15% 4.后台人员:5% 5.有权签批人:10% (二)特别规定:
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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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
分原则:
(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二)原授信业务授信期内,单笔贷款到期结清后续贷,由续办人承担责任,原授信业务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
(三)原授信业务出现风险预警或已出现风险状况,经有权机构相关会议同意转化(续贷、展期、借新还旧),且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原授信业务责任人承担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批发放和支付的责任,继办人承担继任后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继办人违反规定转化或降低原授信条件转化的,由继办人承担责任,原授信业务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尽职免责评价
第九条 对于进行责任认定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按照尽
职免责评价流程开展责任认定。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与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各环节履职行为对授信风险影响程度逐项评分,按照评价得分作为责任金计算的重要依据。评价依据见附件1。
根据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得分情况,将评议得分为95(含)-100分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尽职,将得分为80(含)-95分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需要改进,将得分为80分以下的相关责任人认定为不尽职。其中,涉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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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其责任,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0%;认定为需要改进的,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5%,按其扣分(百分制)比例,对其进行责任金预扣;认定为不尽职的,认定责任金额对应为不良金额(本金)的10%,按其扣分(百分制)比例,对其进行责任金预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
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五)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六)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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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
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一)借用小微企业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小微企业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
(二)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
(三)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四)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的问责要求:
(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责任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责任人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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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责任人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二)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预扣责任金采取累加原则。
(三)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保留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第五章 责任认定职责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程序
(一)小企业信贷中心根据总行要求,对不良贷款以及其它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开展责任认定工作。
(二)由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各流程环节责任人,责任认定理由。
(三)授信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完成《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后,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确认后将报告提交至总行授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四)总行授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根据总行会议决定,发出《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处罚通知书》。
第六章 责任认定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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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根据总行最终下发的《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处罚
通知书》,被处理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总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复议理由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复议条件而不予以受理的,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经总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受理的复议事项,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复议意见,经总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出具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 经复议决定撤销或减轻处理的,总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将复议决定抄送原执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责任认定工作小组应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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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评分表
借款人名称: 流程 评价内容 1.未按规定收集及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借款人银行流水、税务报表等资料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的情况,未按要求辨明有价权证(或有价单证)的真伪;抵质押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认定。 3.未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4.信贷系统信息录入与真实情况不符或与我行制度要求相违背。 5.授信资金需求测算不合理或给予客户过度授信;未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评分标准 评分结果
涉及责任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后台人员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视风险状况,扣2-5分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贷前调查 6.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进行新增授信支持。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7.未按客观调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虚假贷前调查。 8.对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态、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还款来源、利率定价、担保情况、非财务因素等未充分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并在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9. 对授信申请人资金用途、票据贸易背景未充分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并在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10.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等充分履行贷前调查职责。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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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抵(质)押物价值认定偏离市场可变现价值,存在高估情形。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12.抵(质)押物存在超出《担保法》规定范围纳入抵(质)押、重复抵(质)押、未办理土地或地上附着物随同抵押、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有权机关未出具同意抵押相关证明及其他法律瑕疵的情况。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贷前调查 13.未经核准对纳入我行黑名单信息库客户新增授信支持。 14.对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借壳、空壳企业)不符合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借款人进行授信。 15.存在刻意隐瞒重大客观情况或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 16.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知情人 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授信审查、审批
17.未按要求及程序召开评审会,并对审议授信事项进行表决和记录。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有权签批人 18.未按要求审查授信资料要式上真实性、完整性。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19.未按要求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和产权关系、信用记录等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20.各级评审委员未在审查、审批意见中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的措施。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团队负责人、评审委 员、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21.审查审批未充分揭示借款人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22.审查审批未充分揭示借款人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真实性等风险。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9
授信审查、审批 23.审查审批通过调查严重失实、财务分析及市场分析出现重大错误、调查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矛盾或逻辑错误的授信业务。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团队负责人、评审委 员、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24.对已审批授信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或备案的。 25.审查通过抵质押物不足值或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团队负责人、评审委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员、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团队负责人、评审委26.未按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 27.缺程序(或减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28.审批通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的授信。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员、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29.审批发放主体资格不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借壳、空壳企业),无效担保授信业务。 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30.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授信业务。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31.未按规定和程序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管控。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人、后台人员、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后台人员 团队负责人、审贷会32.抵质押物登记、保险、保管、交接、用信、合同签订及支付发放 公证手续未按我行规定执行。 33.未落实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进行用信。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委员、后台人员、有权签批人 34.合同使用、签订不符合我行规定。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客户经理、后台人员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35.借款人授信资金挪用或为客户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 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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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授信档案中贷后管理相关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37. 授信后未按规定对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化进行分析并形成贷后检查结论。 38.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还款计划。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后台人员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39.未及时进行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或分类结果不准确。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40.未按规定进行本息催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视风险状况,扣2-5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贷后管理 41.未按我行对于贷后检查频度、人员职级、管理重点、贷后检查报告时间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授信后管理。 42.对出现明显风险信号,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报告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43.未按授信审批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44.未按要求,存在漏报、迟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我行风险损失或形成恶劣影响。 45.违规解除担保手续、擅自处置抵质押物或违规退还各类保证金。 46.遗失、损毁、篡改重要授信资料。 47.未及时提示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造成我行风险损失或形成恶劣影响。 视风险状况,扣30-50分 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视风险状况,扣10-20分 视风险状况,扣5-10分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 人、审贷会委员、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有权签批人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后台人员 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有权签批人 视风险状况,扣20-30分 其它上述各环节未列明的违反我行规定的事项。 48.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风险状况,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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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尽职免责后汇总表 单位(元) 免责前尽职评价评分 评分后一级客户客户借据起始到期首次授风险资所属责任金贷前贷中贷后责任金机构 编号 名称 号 日 日 信时间 产余额 权限 额 环节 环节 环节 额 填表人: 复核人: 行长签字: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尽职评价统计表
经办机构 小企业信贷中心 单位:元 责任比例及 责任金额 比例 责任人 客户名称 合计
填表人: 复核人: 行长签字: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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