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继承法条文解读、释义、案例第2课: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权丧失

2022-05-18 来源:易榕旅网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法第4条解读】个人承包的山林的收益,可以继承,但山林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期限内,还是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定继承概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协议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时,遗产的继承就按国家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方式来处置。 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1)具有强制性,不需要任何人的商量,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2)适格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等人身关系。

(3)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本条条确立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既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遗产还是“遗赠扶养协议在先”。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法律上就是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够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已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画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已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法,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分别采取年龄主义和个案审查制。

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的,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夫妻等而直接规定的代理权。如果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需要由指定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故指定代理在本质上还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全权代理。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解读】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本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也是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还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考虑行为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非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驾.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

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如甲男子长期虐待父亲,但没有虐待母亲,那么,甲男子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没有丧失。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解读】期限是时效的一种。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发生继承权纠纷时,如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要在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胜诉权。这个时效的时间起点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另:笔者意见,不得再提起诉讼,值得商榷。因为诉权,是人的权利之一,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超过20年的,仅仅规定丧失胜诉权便可,不能规定无权提起诉讼,不诉讼,谁又能知道继承权是否超过20年???仅供参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