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红政发[2015]36号
【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红政发〔2015〕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我州各县市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规模和面积不断扩大,城区人口急剧增长,人流、车流、物流日益加剧,但城市公交的设施设备、运营体制、场站建设、线网规划、管理手段、服务质量等却严重滞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促进我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动以滇南中 1 / 8
心城市群建设为代表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
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牢固树立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理念,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覆盖面,不断提升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水平,着力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基本原则
--方便群众,绿色发展。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加强城市公交线网布局,推动城乡公交网络化建设,优化换乘条件,提升服务品质。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促进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扶持,不断增强公共交通的发展能力。
--统筹规划,综合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努力实现城市公交与铁路、长途客运等各种交通工具无缝衔接,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优化调整。
--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根据不同县市的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交通需求,科学确定 2 / 8
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选择合理的建设方案,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
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蒙自、个旧、开远、弥勒、建水五县市,实现城市中心区域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其余八县市城市中心区域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通过努力,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绿色环保、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运输方式、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等有机融合、协调发展,有效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升规划的调控能力
1.加强规划编制。紧密结合城镇化发展、滇南中心城市群建设和城镇上山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
2.强化规划调控。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交通发展,科学谋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充分发挥公共交通系统对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的带动作用,实现以快速、大容量的公共交通走廊支撑城市发展。
3.推动规划落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公共交通规划。建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公共交通协调机制,定期检查公共交通规划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
1.同步建设配套设施。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 3 / 8
站。新建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首末站等枢纽,新建商业区、居住小区、开发
区、大型企业,新建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会展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交通场站要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积极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换乘便捷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缩短换乘距离。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维修厂、加油(气)站、首末站以及停靠站,解决公共汽(电)车停车难、维修保养难、调度不及时等问题。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大力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保证乘车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2.延伸改造城乡公交线路。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有条件的县市要对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扩大城市公交线网的通达深度和广度,完善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公共客运服务。 (三)设立公交专用道,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有条件的县市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作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组织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单向优先专用线等,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蒙自、建水两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世行贷款城市交通项目的实施。
(四)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1.提升硬件装备水平。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淘汰,鼓励应用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公共交通车辆,增强车辆技术性能和节能减排水平。加快针对新能源公交车辆加气、充电和车辆维修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保障网络。
2.推行智能服务管理。建设全州统一的集出行查询、运营调度、运行监控、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应急处置于一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智能化公共交通 4 / 8
服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全州公交车辆安装GPS车载终
端实现全覆盖。
3.推行“一卡通”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系统,在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建设全州统一的“一卡通”统一结算平台,并加快推广普及“一卡通”在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中的应用,方便乘客出行,逐步实现全州“一卡通”的互联互通。
(五)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行为
1.完善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按照“社会可承受、企业可承载、财政可承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县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城市特点和乘客需求,建立健全不同服务层次的公共交通差别化定价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导向和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出行。制定针对特殊群体的“免费公交卡”发放和管理制度,加快实现“免费公交卡”全州通用,让不同消费群体公平享受城市公交发展成果。
2.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做到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安全行车。加强营运车辆、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防车辆“带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提、使用安全生产经费,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推进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坚持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逐步建立以国有公交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交发展格局。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鼓励通过政府收购、客运经营权置换和公交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重组,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 5 / 8
营,禁止挂靠经营。切实维护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落实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福利待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搞好服务综合评价。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给予运营补贴、企业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府投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场站建设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承担减免票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必要的补贴补偿。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购置税、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等规定。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经有关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把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维修厂、首末站、调度中心、 6 / 8
换乘枢纽、停靠站的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有关规划,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加
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拓宽投资渠道
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融资平台,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有关的其他经营业务。增强市场融资能力,指导和帮助公共交通企业与银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合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州直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铁建办、州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加强监督和指导,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本县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措施、明确扶持政策,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绩效考评 7 / 8
加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考评制度,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对各县市的
发展指标体系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关工作进行考核,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加快发展。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将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局、州发改1 交通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 建立公共交通协调机制,定期检查公共交通规划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2 到位,禁止随意修改和变更公共交通规划 交通运输局 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新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首末站等枢纽,新建商业区、居住小交通运输局、州发改3 区、开发区、大型企业,新建保障性住房、文化教育会展大型公共活委、州住房和城乡建动场所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交通场站要实现同步设计、同设局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积极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换乘便捷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缩短换乘距离。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调度中4 心、停车场、维修厂、加油(气)站、首末站以及停靠站,解决公共汽(电)车停车难、维修保养难、调度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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