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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二院放射诊疗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0-02-05 来源:易榕旅网


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6月修订)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员工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成员为放射诊疗科负责人及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秘 书: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放射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件的发生;针对防范措施失效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发生放射事件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并向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通报;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件发生和应

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立放射事件应急抢救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对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指挥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情况;

二、放射事件防范措施: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才能上岗,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2、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在保卫科的指导下加强各项保管、防盗措施。

3、根据各射线装置的厂家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发现各射线装置的厂家要求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放射性同位素控制或射线装置发生故障,并可能出现失控迹象时,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撤离工作人员、患者或其他人,立即向院领导、医务处、设备科、保卫科报告,由医务处、设备科负责安排或联系有关专业人员、有关单位或厂家技术员进行检测和检修,必要时由保卫科负责封锁现场。在事故隐患排除后才能恢复正常工作。

三、应急准备

1、防护用品与抢救设备由设备科长负责。

应配备的抢救设备:呼吸机1台、多参数心电监护仪1台、

除颤仪1台、电动吸引器3台、铅防护服8件、铅防护裙11件、防护铅颈套 13件、防护眼镜9套、含铅床上悬吊式防护屏2件、床边防护吊帘1件、移动立式防护屏1件、铅防护方巾1套、防护铅颈套1套、防护眼镜1件。

2、抢救治疗药品由药剂科科长负责。应准备好血浆、静丙注射液等。

3、每年计划组织1次放射事故应急演练与应急培训,参加演练科室:医务处、总务处、保卫科、放射科、CT室、介入科、放疗科、急诊科等;

四、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当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件时,医务处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进行救治,同时设备科及保卫科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3、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件时,应当:

(1)所在科室立即组织有关现场人员撤离,同时报告设备科和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由设备科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医务处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相关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保卫科应当保护好现场。 5、放射事件分为一般事件、严重事件和重大事件。放射事

件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医院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行政机关判定的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督促各有关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五、放射事件的报告:

1、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件的科室和个人,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医务处、设备科和保卫科或总值班报告,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向院领导、龙岩市卫生局、公安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

2、发生放射事件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尽快填好《放射事件报告卡》交到医务处,由医务处和保卫科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到龙岩市卫生局和龙岩市公安局。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由设备科报告龙岩市环保局。

3、任何人不得对发生放射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一切工作:

1、放射事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局机关组织立案调查,所有有关人员都必须积极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件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任何人都必须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3、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放射事件已控制,恢复正常运作。

1、发生放射事件的放射工作场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完毕和接到其可以恢复正常工作,必要时经指定的单位检测合格后,该放射工作场所可以开始正常工作。

2、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件时,受照人员经积极救治康复后,可以恢复正常工作。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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