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结构用轧制钢材
简介
本日本工业标准是基于2011发布的第一版ISO 63I-1和的ISO 630-2发表的技术内容的修改。 给予连续的间隙或点下划线的部分是相应的国际标准的内容已被修改的事项。修改列表见附件JC。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桥梁、船舶、车辆及其它结构件使用的一般结构用热轧钢材(以下简称钢材)。 热挤压型材的质量要求见附件JB
注:本标准所对应的国际标准和对应度符号如下
ISO 630-1 : 2011 结构钢-第1部分:热轧产品的一般技术交货条件
ISO 630-2 : 2011 结构钢-第2部分:一般用途结构钢的技术交货条件(评定:修改)
此外,根据ISO IEC 21 – 1要求:符号表示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日本之间在内容的符合程度是IDT(相同),MOD(修改),NEQ(非等效)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被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这些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修改版)也适用于本标准。
JIS G 0320 钢材的熔炼分析方法 JIS G 0404 钢材的一般交货技术要求 JIS G 0415 钢及钢制品 检查文件
JIS G 0416 钢及钢制品 力学性能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JIS G 3191 热轧钢棒和盘条的形状、尺寸、质量及其允许偏差 JIS G 3192 热轧型钢的形状、尺寸、质量及其允许偏差
JIS G 3193 热轧钢板及钢带的形状、尺寸、质量及其允许偏差 JIS G 3194 热轧平钢的形状、尺寸、质量及其允许偏差 JIS Z 2241 金属材料-拉伸实试验-室温测试方法 JIS Z 2248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
3 分类、牌号及适用尺寸
钢材分为 4 种,其牌号及适用尺寸如表 1 所示。
表1 牌号及适用尺寸
牌号 SS330 SS400 SS490 SS540 钢材 钢板、钢带、扁钢及棒钢 钢板、钢带、型钢、扁钢及棒钢 钢板、钢带、型钢及扁钢 棒钢 适用尺寸 — — 厚度≤40mm 径、边或对边距离≤40mm a)注:棒钢包括盘条。注a)型材厚度是JIS G 3192 表3的t2和表4的t2。 18
受控
4 化学成分
钢材按 8.1 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试验,其熔炼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化学成分 单位:%
牌号 SS330 SS400 SS490 SS540 ≤0.30 ≤1.60 ≤0.040 ≤0.040 - - ≤0.050 ≤0.050 C% Mn% P % S % 根据需要,可添加表 2 以外的其它合金元素。 5 力学性能
钢材应按 8.2 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其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弯曲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型钢的一个边在40mm和扁钢宽度小于40mm的的机械性能应符合附录JA的规定。
另外,弯曲试验时,弯曲试样的外侧不得有裂纹。
注:关于弯曲性试验的方法参照 8.2.1。
6 形状、尺寸、重量及其允许偏差
屈服点或屈服强度 N/mm2 a)受抗拉强度 2形状、尺寸、重量及其允许偏差按 JIS G 3191,JIS G 3192,JIS G 3193及 JIS G 3194 的规定。
此时,如无特殊规定,切边钢板及钢带的宽度和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按JIS G 3193 的表 7(宽度允许偏差)的偏差 A 和表 8(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 A)的规定。对于 JIS G 3193 未规定的钢板厚度的允许偏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3 力学性能 伸钢材厚度 mm a)控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5<-≤16 钢板、扁钢的厚度>40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5 弯曲试验 牌号 钢材厚度 mm 拉伸长% 角度 ≥26 ≥21 180° 厚度的0.5 倍 1号 内侧半径 试样 c)≤16<-40<->N/mm 试样 率 弯曲16 ≤40 ≤100 100 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5 5号 1A号 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16<≥SS330 ≥195 ≥175 330-430 1A号 205 165 -≤50 26 4号 ≥28b) ≥≥2号 ≥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180° 2号 25 的 0.5 倍 19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5 14A号 ≥28 ≥21 ≥17 ≥21 ≥b)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5 5号 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5<-≤16 钢板、钢带、扁钢的厚度16<-≤50 SS400 ≥235 ≥215 400-510 245 205 钢板、扁钢的厚度>40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5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5 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度≤5 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度5<-≤16 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1A号 180° 厚度的1.5 倍 1号 1A号 4号 23 ≥20 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180° 2号 的 1.5 倍 ≥22 ≥19 ≥15 ≥180° 厚度的2.0 倍 1号 2号 14A号 5号 1A号 1A号 度16<-≤50 19 SS490 ≥275 ≥255 490-610 285 245 ≥钢板、扁钢、型钢的厚度>40 4号 b)21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5 2号 ≥18 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180° 2号 的 2.0 倍 ≥20 ≥16 ≥13 180° 厚度的2.0 倍 1号 受>25 度≤5 - ≥SS540 ≥390 400 ≥- ≥540 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1A号 度16<-≤40 17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2号 ≥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13 180° ≤25 2号 的 2.0 倍 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14A号 25<-≤40 16 2a)注:1N/mm=1MPa 。 型钢的厚度为试样取样部位的厚度。棒钢时厚度指圆钢的直径、方钢的边长、六角钢的对边b)其 4 号试样的伸长率,厚度每增加 25.0mm 或其零数,表3中的伸长率值允许减少 1%,距离。 厚度>90mm 的钢板,c)但最多不超过 3%。厚度≤5mm 钢材的弯曲试验也可采用 3 号试样。 7 外观
钢材的表面质量按 JIS G 3191 之第 9 条(外观),JIS G 3192 之第 9 条(外观),JIS G 3193 之第 7 条(外观)以及 JIS G 3194 之第 10 条(外观)的规定。
8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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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棒钢的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钢板、钢带、扁钢、型钢的厚度5<-≤16 14A号 5号 1A号
8.1 分析试验
分析试验按下列规定。
a) 分析试验的一般事项:分析试验的一般事项及熔炼分析试样的采取方法按 JIS G 0404 之第 8 条(化学成分)。
b) 分析方法:熔炼分析方法按 JIS G 0320 的规定。 8.2 力学试验
8.2.1 试验的一般事项按 JIS G 0404 之第 7 条(一般要求)以及第 9 条(力学性能)的规定。但是,试验用料的采取方法为 JIS G 0404 之第 7.6 条(试样采取条件及试样)的 A 类。
另外,弯曲试验也可以省略。但是,订货方特别指定时必须进行试验。
注1:试验也可以根据生产厂的判断省略,但弯曲性应满足要求。
1
8.2.2 拉伸试样及弯曲试样的数量 拉伸试样及弯曲试样数量按下列规定。
a) 钢板及扁钢:属同一炉钢且最大厚度为最小厚度的2倍以内者可组成一批,一批各取一个试样。但一批重量大于 50 吨时取 2 个试样。如一块钢板的重量超过 50 吨时,则每块钢板各取一个试样。
b) 钢带及由钢带剪切的钢板:属同一炉钢且同一厚度者组成一批,一批各取一个试样。但一批的重量大于 50 吨时取 2 个试样。
c) 型钢:属同一炉钢且同一断面形状时,最大厚度为最小厚度的2倍以内者可组成一批,一批各取一个试样。但一批重量大于 50 吨时取 2 个试样。
d) 棒钢:属同一炉钢且同一断面形状时,最大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为最小直径(边长或对边距离)的2倍以内者可组成一批,一批各取一个试样。但一批重量大于 50 吨时取 2 个试样。
e) 经热处理的钢材的试样数量:经过热处理的钢材,属同一炉组、同一热处理条件分别按 a)、b)、c)及 d)规定的数量取样。
8.2.3 拉伸试样及弯曲试样的取样位置
拉伸试样及弯曲试样的取样位置按 JIS G 0416 的规定。但是,钢板、钢带和扁钢宽度方向的试样中心应为宽度边缘到宽度 1/4 或接近该位置。
8.2.4 试样
拉伸试样及弯曲试样按下列规定。
a) 拉伸试样为 JIS Z 2241 的 1A 号、2 号、4 号、5 号或 14A 号试样。 b) 弯曲试样为 JIS G 2248 的 1 号、2 号或 3 号试样。 8.2.5 试验方法
抗拉试验及弯曲试验按下列规定。
a) 抗拉试验方法按 JIS G 2241 的规定。 b) 弯曲试验方法按 JIS G 2248 的规定。
9 检验
检验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检验的一般事项按 JIS G 0404 的规定。 b) 化学成分应符合本标准第 4 条的规定。 c) 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5 条的规定。
d) 形状、尺寸、重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6 条的规定。 e) 表面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7 条的规定。 10 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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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不合格的钢材,按 JIS G 0404 的第 9.8 条(复验)的规定进行复验,以判定是否合格。
11 标识
经检验合格的钢材,应逐根或逐捆以适当的方法标识下列内容。但在供需双方协商下,可省略一部分内容。
a) 牌号;
注:为了订货方识别,也有将报告书或供需双方协商决定的标记符号补充在末尾标识。
b) 熔炼号及检验批号;
c) 尺寸;尺寸的标志应按 JIS G 3191 第 4 条(尺寸表示方法)、JIS G 3192第 4 条(尺寸表示方法),JIS G 3193 第 3 条(尺寸表示方法)以及 JIS G 3194第 4 条(尺寸表示方法)的规定。
d) 每捆的数量或重量(钢板或钢带); e) 生产厂名或其简称。
12 报告
按 JIS G 0404 中第 13 条(报告)的规定执行。但订货时没有特别指定时,检查文件的种类按 JIS G 0415 表 1(检查文件的总表)中第 2.3(交货试验报告书)或 3.1B(检查证明书 3.1B)。
另外,化学成分添加表2以外的合金元素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填写添加元素的含量。
附录:JA(略) 附录:JB(略) 附录:JC(略)
受22
控
控23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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