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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苗木采购合同

2023-04-25 来源:易榕旅网
合同编号:

苗木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苗木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

规 格 单价标的名称 干径 冠径高度单位 数量 (元) 小计(元) (厘米) (厘米) (厘米) 合计金额 (大写) (小写) 币种:人民币 是否含增值税: 税率: %

第二条 苗木质量及要求

1. 乙方需保证甲方所购苗木规格、数量、保证苗木土球完整。植株健壮、无病虫害,有合法手续。

2. 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交货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售苗木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迟延交付的,由造成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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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送货方式及期限,按 执行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一般不超过3天,最长不能超过7天)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苗木装卸费、苗木准运证费、苗木运输费由 方承担、保险费由 方承担。

2.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一般不超过3天,最长不能超过7天)在乙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

3. 甲方要求乙方对所购苗木进行栽种管护保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苗木栽种指定地点,并负责管护。

第五条 苗木验收

1.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2.验收方式:按 执行。

⑴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交付后12 小时内(验收期),对苗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苗木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苗木样品,并立即通知乙方。

⑵甲方自行提货的,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苗木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甲方要求乙方对所购苗木进行栽种管护保活的,具体验收时间为栽种3个月-1年后 日内。验收时,成活率不低于95%,未成活的苗木由乙方负责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双方对苗木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苗木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经有关部门鉴定,乙方所供应苗木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包换。

4.由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苗木的数量、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若苗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拒绝收货,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自行处理货物。

第六条 结算方式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等乙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甲方要求乙方对所购苗木进行栽种管护保活的,结算时留取合同额10%的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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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在交货时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

2. 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

4. 甲方延迟付款,每日按欠货款总额的3‰计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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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保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属于双方经营活动内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4.本合同一式 份, 乙方执 份,甲方执 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5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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