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预防与技术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安保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公司安全保卫机构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司保卫部门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指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保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三)督促定期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五)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按规定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为安保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公司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安全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安全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公司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推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了解安保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公司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预防欺诈等财务案件,力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预防交通事故和其他公共安全灾害,力促公司资产和人员安全;
(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对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
(五)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技术防护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会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六)负责枪支、弹药和警察装备、设备的管理; (七)负责经济民警、安保人员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工作规定、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部门安全保卫职责,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妥善解决;
(三)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安保工作。
第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和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营业机构应创造现金缴存和委托提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保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经常检查关键部件的安全性,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值班、警卫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带班。
第十五条 各业务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是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不受侵犯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设备。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房。围栏等建筑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御设备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应建造安全设施以防止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公安部《关于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保护等级的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或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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