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服刑人员在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只统计在相应项目之下,在“剥夺政治权利”一项中不做重复统计。
2 社区服刑人员犯有数罪的,按照数罪中判处刑罚最重的罪名,统计在相应项目下,不做重复统计。3 第24项的“其他”是指外国籍、港澳台籍以及无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
4 第44项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已经列管但截至本月仍下落不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5 第45、48项中“重新犯罪”是指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犯罪,不包括因余罪、漏罪而重新接受审判的情形。6 第46项至48项的“累积项目”是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截至本月有关项目的累计数。
7 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数量关系为:1=2+3-(4+„+7)=8+„+12=13+„+21=22+„24=25+26=27+28=29+„32=33+„35=37+„+39=46–47。
8 累计接收(第46项)等于上月累计接收(第46项)加上本月增加(第3项)。如果上月报表不存在,累计接收(第46项)大于等于本月增加(第3项)。
9 累计重新犯罪(第48项)等于上月累计重新犯罪(第48项)加上本月重新犯罪(第45项)。如果上月报表不存在,累计重新犯罪(第48项)大于等于本月重新犯罪(第45项)。
10 累计解除矫正(第47项)等于上月累计解除矫正(第47项)加上本月减少的4项之和(第4、5、6、7项)。如果上月报表不存在,累计解除矫正(第47项)大于等于本月减少的4项之和(第4、5、6、7项)。11 本表为月报表,每月8日前报上个月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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