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宿发〔2008〕6号 2008年2月28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 1 / 3
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各项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4.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5.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6.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 2 / 3
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
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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