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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2020-08-22 来源:易榕旅网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自救器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室内仓库保管,温度应在5°C至35°C范围内,且要远离热源,不要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违犯此规定,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元,造成自救器失效者,每报废一台罚当事人50元。2、自救器必须按灯发放,并实行记名记号制(包括矿灯号),错发、漏发一次罚当事人20元。3、每台自救器在发出及收回时,都要认真检查,如有外观损坏者,每次罚当事人10-50元。领取自救器人员应当场查看,发现缺件或变形立即要求更换。4、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急用,井下人员若不佩带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井口把口工认真验身,杜绝不佩带自救器人员入井,把关不严,每下一个不佩带自救器者罚把口人员20元。5、佩带自救器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凡因摔碰、冲击而造成自救器损坏,视具体情况罚当事人10-100元。6、回收人员若发现自救器保护罩损坏要及时更换,发现一台不更换者罚当事人10元。7、井下佩带人员不允许把自救器当坐垫用,违者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8、通风科应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对自救器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9、通风科应建立自救器台帐,并认真做好损坏及丢失记录。10、自救器发放单位,每天必须把自救器的损坏、丢失情况上报通风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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