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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分析

2022-04-09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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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的法律分析

作者:耿 建

来源:《商情》2008年第37期

【摘 要】随着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波及世界就是明证。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小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房产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我国必须增强干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规则体系、加强国家金融法制建设;不断调整和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适应市场发展。 【关键词】次贷危机 房屋贷款 监管缺失

一、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

次级房屋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住房按揭借款人提供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形成了有利于次级房屋贷款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增强了贷款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动机。1998-2006年,美国次级贷款占总贷款的规模急剧上升,截至2006年的四季度,接近了15%的水平。次级贷款规模的扩大、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以及对衍生品的投资热情高涨是同时出现且存在内在联系的,而这既造成了繁荣,也孕育了目前的次贷危机。由于美联储自2004年以来连续加息,利率的大幅攀升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同时美国住房市场也开始大幅降温,很多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从而引发次级贷款机构亏损或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的次贷危机。

美国次级贷款之所以引发贷款本身及相关债券及衍生品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引发金融市场危机,其原因大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美联储利率政策及贷款利率的变化。2004年6月之前,美联储连续12次降息,使得金融创新不断,宽松的金融环境使次贷审批的程序也比较宽松,对其监管也出现严重疏忽。其后,出于对通货膨胀的担忧,美联储又连续加息17次,与此对应,次级贷款利率也逐步攀升,导致了低收入者无力支付房款,于是房产泡沫不断破裂。二是美国房屋价格增速放缓甚至普遍出现大幅下降,使次级贷款到期未付率开始上升。三是次级贷款审贷程序和标准较为宽松甚至低下,法律和监管缺失。四是担保债务凭证等基于房屋贷款的衍生产品在结构设计和流动性方面存在缺陷。五是对冲基金、银行等机构在担保债务凭证等交易中运用高杠杆比率进行融资,放大了金融市场风险,使房价及利率的波动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而造成市场的整体波动,演变为全球性危机。

从更深层次来看,导致这场危机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市场体系长期存在的内在矛盾演化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泛滥及各类金融创新使得全球金融市场体系过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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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杠杆进行风险管理和投机交易。次贷危机仅为现有金融市场体系危机的导火线,危机的本质是信用危机,而非流动性危机,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将是深远而长久的。

二、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法律启示

由于中国对美出口产品以生活必需品为主,而一些高收入国家对美国出口则以高档消费品为主,因此美国经济放缓对后者的冲击要更大一些。在美国首先的爆发的此次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增强国家干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中政府始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中规制政府权限和保护市场经济主体权利应并行不悖。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自由、政府适度干预。但是市场经济却并非自由经济,安全与效率这两大价值并不矛盾。不安全的效率等于没有效率,没有效率的安全也没有实质意义。在保障市场主体自由的前提下,政府应当起到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分析,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非理性经济行为。单个市场主体乃至某个行业仅关注自身利益、局部利益,国家如果放任市场主体自由行为必然会导致经济发展的无序与混乱,甚至危及到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面对经济全球化可能导致的风险,国家必须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就是政府为了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的内在问题而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干预的对象并非具体市场主体的个别行为,而是对某个领域普遍存在的、与整体经济密切的相关市场行为。同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手段并非行政命令,而应当采取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制约、干预或管理,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规则体系、加强国家金融法制建设

虽然次贷危机受美国整体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具有较为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美国尚且如此,尚未建立起完备信用体系的中国更加应该以此为戒。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一是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二是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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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逐渐融合。因此,我国国内的法治状况与国际社会也越来越息息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而它们的衔接却越来越紧密。可以说,我国的法治已经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而是与各国有密切联系的系统,需要从国际着眼来看待和发展。 (三)不断调整和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适应市场发展

这次次贷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金融自由化需要法律的规范,否则市场内在的无序性终究会导致危机。以美国金融监管来说,其出发点是尽可能的减少政府干预,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失灵时才有必要进行监管,因为监管容易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在体制上,美国金融监管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然而,这次次贷危机证明,等到发现金融危机的危险后政府再救市的行为其实效果十分有限,次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酿成大祸。由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能以美国的今天作为我们的明天,在我国经济抗风险能力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基础继续完善金融体制是治本之策。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衍生产品缺乏规制泛滥而导致的。在这其中,法律起了一种刹车的作用,可以有效抑制市场可能发生的投机和混乱,确保金融体制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金融研究,2002,(8). [2]姜波克.国际金融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56.

[3]陈建斌.商业银行信贷道德风险的类型、特征与控制.经济师,2007,(4). [4]江木峰.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问题的若干思考.金融安全,2005. [5]李志刚.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财经科学,2006.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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