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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2022-11-30 来源:易榕旅网
2008年第4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No.4第18卷总第76期JournalofRailwayPoliceCollegeVo.l18Serial76

农民工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韩 旭,于跃江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720)

摘 要:农民工犯罪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镇的犯罪,它具有城乡流动、经济选择和城镇诱因等特征。研究农民工犯罪应当立足中国实际,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0的优良学风,加强实证和理论研究。政府要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城市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责任,全社会要树立起与农民工一起创造新家园的观念。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特征;研究方法;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192(2008)04-0086-06 农民工犯罪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犯罪现象,它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现代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中引发的重要犯罪问题,事关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研究中国的农民工犯罪问题,必须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

一、农民工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农民工犯罪的概念辨析

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首先要确定农民工的概念,同时又不能仅仅只规定犯罪主体的特性,否则只是明确了犯罪人的主体身份,还不能全面揭示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特征。所以,对农民工犯罪的界定,应当兼顾犯罪的主体性和犯罪的社会性两方面内容,只有将此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准确理解农民工犯罪的内涵。

1.关于农民工犯罪的主体性

农民工犯罪的主体当然是农民工,但关于农民工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表述。国务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5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6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

收稿日期:2008-07-12

作者简介:韩旭,男,河南南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于跃江,男,湖南长沙人,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0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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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我国

政府文件中的农民工范围很广,既包括所有户籍在农村而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乡镇企业务工的人员,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主要

部分。换言之,农民工就是进入城市和乡镇从事非农业劳动而又保有农民身份的人员。根据官方权威文件的定义,笔者认为,农民工犯罪概念的主体是户籍在农村而进入城镇务工的人员。一方面,农村户籍是农民工犯罪的身份特征;另一方面,在城镇从事非农业产业是其工作(劳动)特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身份,既不是传统意义上从事农耕生产的农村农民,也不是传统意义的城镇工人,而是一个/数量巨大、结构复杂、不断扩张的新生群体0,他们具有独立的社会性质和社会新阶层意义。从农民工的社会存在根据看,他们的基础性质是农民,但必须看到我国农民工的农民身份,绝不能仅仅体现为农村户籍,而应该看到他们是我国广大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因此,农民工绝非我们当今社会的边缘人群,他们应该是社会的主人。事实上,中国的农民工如果脱离了农村土地的基本保障、失去了最重要的赖以生存的基础,他们的自由流动就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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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限制。正是因为绝大部分的农民工在农村拥有土地、拥有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他们才能比较安心地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并且能够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自由流动,兼顾城乡劳动,在国家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力量。看到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农民工群体,对于维系广大农民工的整体稳定和长远发展,对于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农民工的发展前景看,农民工的社会前景是向工人身份的变迁,这种社会身份的变迁是以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为时代背景和发展依托的。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体现在人的发展变化方面,其标志之一就是涌现出广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将会继续发展和壮大。因此可以说,农民工是处于向工人阶层转化过程之中的农民。农民工的未来,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和城市的未来,并且对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农民工这种兼具农民和工人的身份是非常特殊的,它与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任何社会群体均不相同,也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流动人口的特征。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真正地把握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的本质。

2.关于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性

农民工犯罪的重要特性,不应该只是其农民工的身份,而应该是迁移地犯罪的行为模式。因为,所谓农民工的犯罪,究其实质就是农民在进城务工期间的犯罪。换言之,我国农民工犯罪现象更具犯罪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的并非其具有的农民身份,更应该是其在迁移地即城镇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这种在迁移地而非在其原生地的犯罪与犯罪主体的农民身份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实生活中无数的案例证明,一个在城镇犯罪的农民工,在其家乡却往往是遵纪守法善良淳朴的公民,是乡邻眼中的/好人0,他们在进入城市后实施的/滔天罪行0往往令乡人难以置信、备感惊诧。如前些年在深圳闻之令人悚然的来自广西偏远农村的/砍手党0。很显然,这种犯罪现象,主要不是所谓的农民或者工人身份决定的,而更多的是受环境和社会因素所决定,是农民受到犯罪地的环境社会诸因素的影响而犯罪,而不是犯罪的农民到城市继续犯罪,是原本的守法者在迁移地的生存条件发生改变后滋生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农民流动到城市去实施犯罪,是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在新的生存条件下才发生的犯罪。我们从犯罪学角度看,如果农民工犯罪的概念只是说到了是农民工实施的犯罪,这个表述对我们的认识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农

民工犯罪的概念应该考虑到它具有的不在农村家乡犯罪而是在迁移的城镇内犯罪的性质,看到它是农村的正常生活人群在向城市迁移过程中的犯罪。鉴于此,笔者把农民工犯罪的概念界定为,农民在城镇务工期间的犯罪,或者城镇当中的务工农民实施的犯罪。

(二)农民工犯罪的特征

按照前述对农民工犯罪概念的界定,我国农民工犯罪主要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农民工犯罪具有城乡流动的时代特征农民工犯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流动人口犯罪,社会学意义上的流动人口,一般是指/未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地市区或乡、镇范围外滞留一昼夜以上的移动人口0。这个范围显然不适宜界定我们研究的农民工犯罪。虽然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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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口中农村人口占到81.3%。但是流动人口更多的是涉及人口学和社会学范畴,而农民工的基本特性是农民有选择地到城镇务工,其含义首先是农民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这是他们的生存和社会基础,也是他们的基本社会属性。我国的农民工也不是单向的从乡村到城市的流动,而是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双向反复流动,农忙时期和春节等假期,他们都是要回到自己的家中,他们是兼及城乡两地生活的人群。所以那种简单地把他们看作是没有自己生活根基的流动人口,而不重视他们是乡村和城镇两地的共同劳动者的认识,是很不符合我国农民工实际情况的。我国农民从乡村流向城市的主体特征是进城务工,是作为我国新崛起的工人群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西方工业革命历史上的农民丧失土地后对城市的单纯依附。我国的农民工犯罪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农村人口与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相矛盾的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农民在其务工的城镇犯罪的这种特殊性质,才能正确认识当前农民工犯罪的实际情况。

2.农民工犯罪具有选择性的地域特征我国农民工的流动不是国家强制的,不是丧失家园的流离失所,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自主的选择,带有明显的经济性、亲缘性和选择性。经济性是指我国的农民工是以经济利益取向为主导的迁移性人群,其离乡外出主要是为了务工谋利,以改善自身和后代的生活境况。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群体的主要价值取向,是以实现短期的经济利益为主、实现长远经济社会利益为辅的价值选择性行为。亲缘性是指农民工外出群体往往是以亲戚、朋友和同乡为联系纽带的人群,互相之间带有较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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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带有整体的群体特性。选择性是指农民工的迁移地是他们自主选择的。今天我国的农民虽然其身份具有社会强制性,但他们却具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可以在全国的广大区域和各地城镇之间自由选择和转移。因此他们的这种工作性迁移往往是不确定的,由经济性和亲缘性所决定,他们不但可以在城乡之间流动,也可以在不同城市之间流动。

3.农民工犯罪具有城市诱因性特征

农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是其所在工作的城镇生活条件造成的,更根本的原因则是当今社会急剧工业化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实施的政策。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在国家工业化积累时期就长期处于相对被剥夺的境地,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作出了伟大贡献。今天,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又以新的形式继续为国家作出新贡献。但是随着社会资本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城市对农民的态度和政策的改善不多,偏见却日深。正是这种社会隔阂、社会对农民工的整体性歧视和政策性忽视,构成了农民工在城市犯罪的社会基础和根本诱因。可以说,如果没有城市自身所具有的诱发犯罪的社会因素,那些被人们普遍视为/弱势群体0的进城农民工群体原本是不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极而言之,不是农民工具有犯罪的/基因0,而是城市自身才具有犯罪的/基因0。只有消除城市诱发犯罪的因素,农民工犯罪的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总之,农民工犯罪的这些基本特征,是我国当前农民工犯罪社会属性的外在反映,是我们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我们制定有效社会政策、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犯罪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二、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的方法论

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犯罪的研究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条件。目前看来,对农民工犯罪的研究,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一)走出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窠臼,构筑本土的农民工犯罪理论

一直以来,我国相当多的犯罪学研究者喜欢借用西方犯罪学理论来研究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如依据美国的索尔斯坦#塞林的/文化冲突论0,认为/文化环境生成了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个人人格,行为规范中那些为统治集团所珍视的价值上升为刑法规范,刑法规范正是用来规定犯罪的行为规范,她来自主流文化;同质文化生成的刑法规范与个人人格相一致,异质文化分别生成的刑法规范与个人人格#88#不一致,当异质的文化相冲突时,就会产生犯罪0。/当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区域时,他原先具有的文化准则往往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发生冲突,这一冲突的结果就是犯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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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出现0。有的则依据罗伯特#默顿的/紧张理论0来进行解说,/从社会结构的观点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愤怒的产物0。还有的依据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0做出解释,认为/一般说来,一个群体的经济状况越差,社会地位越低、文化程度越低,政治权力越少,犯罪和被犯罪所侵犯可能性就越高0等等。上述西方的犯罪学说,很多时候成为我们今天研究分析中国的农民工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但是,西方的犯罪学理论是建立在西方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的,他们所说的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或者其他形式的犯罪,与我国的农民工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加分析地使用西方犯罪学原理和结论,很容易流于一般性议论而难以指导我们准确认识和适当处理农民工犯罪问题。

笔者认为,西方的犯罪学理论是我们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时的一个参照,但是决不能盲目套用,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必须看到国外的社会条件与我国社会条件的巨大差异,而且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出发点,往往都集中在个人身上,或在个人的基础上增加若干社会环境等条件。受这种理论模式的影响,我们的研究结果就出现了/大多数人把农民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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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之于其个人品质0的现象。笔者以为,这种带有浓郁的西方文化色彩的理论视角是应当反思和纠正的。与西方犯罪学从个人出发的视角不同,中国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通常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个人,也不可以简单归之于社会环境,而应该把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到统治者自身,或者说归结为国家施行的社会政策。如5老子6认为:/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0/法令滋彰,盗贼多有。0就是认为如果国家的管理者自己本身没有贪图财富的欲望,就可以使百姓不发生偷盗。法令繁多,反而容易制造出更多的犯罪。孔子也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0/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0他认为国家的治理,首先要做到管理者自身的公平正义。如果国君做到了/正0即不违法,则社会上就没有人敢/不正0即不敢去犯罪。反映儒学思想的5大戴礼记#盛德6更明确指出:/圣王之盛德,人民不疾,六畜不疫,五谷不灾,诸侯无兵而正,小民无刑而治,蛮夷怀服。,,凡德盛者治也,德不盛者乱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历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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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度量也;无度量,则小者偷堕,大者侈靡而不知足;故有度量则民足,民足则无为奸邪、窃盗、历法、妄行者。0这段论述深刻指出了民众出现犯罪,起因于物质条件的不足匮乏。匮乏不足,又源于思想上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才会造成民众偷盗,统治者自身如果/盛德0即自身尊礼守法,勤俭简朴,社会上就会民风纯正,少有犯罪。如果管理者自身奢靡贪渎,反而要求百姓不去犯罪,那是不可能的。按照我国这些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就不能只从犯罪人的单方面着眼,而必须结合人们生活的现实社会条件,特别是应当首先从国家管理者执政方面的原因去寻找农民工犯罪的根源,要把农民工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国家的管理者及其施行的社会政策层面。事实证明,犯罪不是个人或者某一类人群的自身原因就可以决定的,而是直接与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相关联。只要国家推行的政策是正确的,只要管理者本身是身体力行的,通常情况下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们就不会犯罪。只是因为国家的有关政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或者已有的正确的政策在实践中推行不力,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困难,民心和舆论发生混乱,社会才会出现犯罪甚至必然会发生犯罪。应当承认,我国传统犯罪理论是非常深刻的,它既指出了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指出了犯罪的个体原因,是统一的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统一论。在犯罪原因统一论基础上,我们建立统一的犯罪预防理论就有了足够的理论和现实根据,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族犯罪学理论也就有了扎实的根基。

(二)纠正从概念出发的理论思维,充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农民工犯罪

由于长期受到西方犯罪学理论观念的影响,我国学者虽然也一直在努力提出自己的针对农民工犯罪的理论,但是从犯罪人个体和理论概念出发的研究方法仍然影响很重。如现在比较多的人认同的/私力救助0犯罪理论,就是认为/所谓-私力救助式.农民工犯罪是指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由于公权力的缺位或救济渠道的不畅通而所实施的针对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反社会危害行为0,因而认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是其直接原因0。这种观点虽指出了农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是国家法制和政策对农民的保障不到位,但仍然带有较深的从农民工自身寻找犯罪本源的思维痕迹。还有的观点从/激情犯罪0理论出发看待农民工犯罪问题,认为/情绪不稳定型的人0和/冲动型的人0/比正常人更容易成为激情犯罪的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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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0。这种观点显然要比/私力救助式0理论更加强调农民工犯罪的个人因素,夸大了个体的性格、气质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上述理论仅是注意到了农民工犯罪的某个局部或侧面,而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农民工侵财犯罪现象无疑缺乏概括性和解释力。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秉持我国传统犯罪学从社会现实出发的优良理论传统,坚持以中国自身实际作为我们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出发点,强调/实事求是0的学风,把现实中的犯罪现象作为我们认识的起点,把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作为我们解决问题的重点,在实践中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之道。西方的理论当然也是需要研究和借鉴的,但是基础必须是我们自己的社会实际和独立的研究成果。

(三)加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形成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学科的研究合力。

目前看来,对于农民工犯罪的研究,我们还缺乏足够的实证材料,较多的只是散落的/点0上的分析,/面0上的综合研究尚不多见,特别是有扎实调查研究材料支撑的的综合分析更少,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综合研究做得也很不够。比如农民工在农村和在城市的不同境遇,在医疗和工作方面的不同政策,在教育和生活方面的不同待遇,等等,这些都需要作为整个犯罪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农民工犯罪问题。过去对于农民工犯罪的研究流于一般分析多而具体分析资料较少,如各省(市、区)的农民工犯罪有何自身特点?地缘性有何表现?犯罪类别与时段的关系如何?农民工犯罪与当地犯罪总体态势的关系怎样?农民工再犯罪的情况如何?等等。农民工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针对性越强,预防措施才会越具体到位,效果才会越明显。然而在农民工犯罪的研究上,学者们很少愿意深入到农民工生活、工作的场所,与他们保持亲密接触,亲身感受他们的生存状态,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和意见,进行深入系统的实证调研;一些研究者更喜欢钻进/象牙塔0里,凭想象进行演绎推理,或者从西方的理论中寻找答案。所以他们得出的结论要么苍白无力,要么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这种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范式对农民工犯罪的研究乃至整个犯罪学的研究是无多大裨益的。

(四)政府应以更加开放的胸襟,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便利和条件

对农民工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离不开各类数据、信息的公开,而有关农民工犯罪的信息资料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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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如某个时期某一地区农民工犯罪的立案数、结案数和各类犯罪的比例等,这些数据和案卷材料是犯罪学者进行农民工犯罪研究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资料。如果缺乏这些基本素材,就很难对农民工犯罪进行深入研究。然而,在现实中这类案件信息资料往往以所谓的/内部资料0或/保密材料0对外实施封锁,使得研究者无法了解到官方掌握的农民工犯罪资讯,因此也就无法全面把握农民工犯罪的整体情况和基本动态。所以说,对包括农民工犯罪在内的犯罪问题研究离不开政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政府应当认识到犯罪学者进行犯罪学研究是为政府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服务的,只有有了准确全面的有关犯罪的信息资料,他们才能提出科学的研究报告和结论,才能避免政府决策的失误,从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科学的方案和有效的对策。因此,政府应当打破信息封锁,实现资源共享,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开明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积极为犯罪学者的研究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犯罪学者也应该用自己富有创见的研究成果及时回馈决策实务部门,实现研究者与决策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三、预防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一)大力开展实证研究,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民工犯罪预防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只有以科学的犯罪学理论为指导,才能建立长效的社会防范体系。特别是要加强综合性研究,不能孤立地就农民工犯罪现象而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而应把农民工犯罪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中进行宏观的考察和分析。作为一个拥有1亿多人口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之中的正义力量绝对占主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预防农民工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工自身。然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有深入的研究。如此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犯罪的实证研究,只有真正把握这类犯罪的规律,才能做到准确认识和合理预防农民工犯罪。同时,要把农民工犯罪与国家政策、社会结构变迁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犯罪学还需要主动与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相结合,利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扩大犯罪学关于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视野和理论领域,摆脱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羁绊,挣脱单纯犯罪学观念,走出一条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路。

(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政府引导就业机制和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

按照德国学者李斯特的观点,/最好的社会政#90#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0。因此,预防农民工犯罪的治本之举应当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着眼。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构造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减少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农村身份的限制性规定等。其次,政府要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实行宏观调控和合理引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目和无序流动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统计和发布用人信息,有意识地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三是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免费对那些缺乏专业技能以及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四是对进城尚未找到工作的和失业的农民工,政府要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补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做到/衣食足而知荣辱0,从而减少农民工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诱因。五是要大力表扬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做出的重大贡献,大力宣扬农民工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故意歪曲和丑化农民工的宣传报道,有意识地从消极的防范、惩治农民工犯罪向尊重他们的人格、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转变。同时要培养和树立农民工典型,在全社会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树立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的新形象。

(三)坚持/以人为本0的理念,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态

农民工越深入地融入到所生活、工作的城市,受到的待遇越公平、合理,他们就越能给所在城市带来安宁、和谐与发展。为此,一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城市人与农民工一起共建和谐家园的观念。消除社会尤其是农民工所在城市、社区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使农民工在就业、医疗、工资福利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彻底打破户籍和地域歧视,使农民工真正走出/愚昧、落后、无教养和潜在犯罪人0等代名词和西方犯罪学所谓/标签理论0的阴影。二是按照/以人为本0的理念,给予农民工以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作为一个/人0的正常需要。农民工多为精力充沛、体力旺盛的青壮年一族,他们和城市人一样也有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需求。然而,他们除了在封闭的工厂车间一天至少八小时的高强度体力劳动外,不能像城市人一样分享现代文明所带来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此外,农民工大多夫妻分居,由此造成的/性饥渴0和/性压抑0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对此,政府和企业要提供适合于农民工需求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文化、娱乐设施,开展形式多样

韩 旭等:农民工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的文化娱乐活动,繁荣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他们在繁忙的劳作后也能够获得精神的满足和愉悦;同时,用人单位要尽量创造条件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比如,尽量解决配偶的工作,使夫妻能在同一个城市或单位工作;设立夫妻单独住房,供一方来企业探亲居住所用;每年给予农民工一定期限的回乡探亲假,解决往来的交通费用,探亲期间的工资不变等。通过提供上述条件和便利,不但可以缓解农民工作为一个正常人的生理需求问题,还可以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因/性饥渴0引发的性犯罪问题。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更多地向城市农民工伸出法律援助之手,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这既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有利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演变成刑事犯罪。

总之,只要全社会都能树立起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是一家人的新观念,我们的农民兄弟就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扮

演现代文明创造者的新主人翁形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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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国建

SomeIssuesontheCrimeofMigrantWorkers

HanXu&YuYueJiang

(LawSchool,SichuanUniversity,Chengdu510507,China)

Abstract:Thecrimeofmigrantworkersreferstothecrimecommittedattownsorcities.bythepeasantswhoentertownsorcitiesanddomanualwork1Itisfeaturedasfloatingbetweentownsandvillages,beingselectedbye-conomyandbeinginducedbytownsorcities.Tostudythecrime,wemustbaseourselvesupontheChinesereality,inheritandcarryforwardthegoodstyleofstudy\"tobepracticalandrealistic\",andenhancethestudyofevidenceandsystem.Thegovernmentshouldtaketheresponsibilityofimprovingthemigrantworkers'workingandlivingcon-ditionsintownsandcities.Thewholesocietyshouldsetupanewideathatwebuildourhometowntogetherwiththemigrantworkers.

Keywords:migrantworkers;crimes'characteristic;studymethod;preventive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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