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编号: 单位:元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 开票日期 开票项目 发票号码 发票开票单位名称 发票受票单位名称 发票类型 费用分割标准 接受费用分割单位名称及金额 序号 1 2 3 单位名称 分割费用金额 4 …… …… …… 制单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注:
1. 此分割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制作,可作为共同发生支出的费用分割单位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2. 此分割单业务类型限定为多方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以及房屋等资产租赁过程中产生的附属费用如水、电、暖气、燃气、
有线电视、网络等。
3. 此分割单的使用主体不限定在关联企业之间,非关联企业共同接受服务发生支出也可使用。
4. 如发生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一方应只抵扣本单位负担部分的进项税,其余进项税应做不抵扣或抵扣后转出。不得
在受票方抵扣的进项税应作为共同费用进行分割。 5. 费用分割标准需遵从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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