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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来源:易榕旅网
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税务1251 吴晓诚 2220120768

这段时间,利用学业空余的时间,我阅读了这本书。其实说是阅读,我也只是草草的将这本书看了一遍,并未深入的逐字逐句地去理解这本书中作者写下的每一句话,但我仍从中受益匪浅。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一书,系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和宪法学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卡斯·桑斯坦合著,是一本深受欢迎的学术作品。在这本不厚但颇为耐读的书中,两位作者素有的睿智表现得淋漓尽致,细致入微的分析虽忠于常识,读来确如有的评论所说的那样,真的是让人“目瞪口呆”和“无法抗拒”。

仅从书名来看,作者好像是要对权利进行某种会计学调查,但正如他们自己说的,“这是一本关于法律权利本质的书,而不是一项对财政的详细研究”。因此,书中列举的一些表示权利成本的数据,都是解释性的。对于本书真正的主题而言,“自由依赖于税”这一命题只是一个引言,它并未太多地挑战常识,而继之对权利本质的探究,却深入地涉及到了多个方面。所有的概括都是要冒以偏概全的风险的,何况作者的论证已极为精炼,这里只能删繁就简地列举几个逻辑环节,以作为进一步评价的基础。

作者认为,个人自由依赖政府的积极行动,“自由不是不需要依赖于政府;相反,积极的政府为自由提供了条件”。尽管无意彻底推翻“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经典分类,作者还是提出了有力的质疑。按照这种分类,消极自由拒绝政府,积极自由呼唤政府,前者省钱,后者花钱。本书则认为,保护消极自由既不比积极自由少花钱,对政府行动的要求也不少。为了保护财产和契约免受侵害,必须依赖政府积极地维持秩序,而这是需要财政的支持。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政府权力加以干预,或作为对潜在侵权者的威慑存在,个人自由就可能面临侵害。在防备流氓官员的骚扰时,也需要借助于政府的积极作为,一个部门的错误需要另一个部门来纠正,“权力的滥用只能通过另一种权力成功地防止,人身保护令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无论是防止政治专制(当权者的压迫)还是社会性侵害(社会中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权威总是必不可少的,权利在本质上依赖于政府汲取和分配税收资源的能力。 政府对于保障自由是必要的,它又必须借助于税收才能运作,所以权利是有财政成本的。“这种机器的操作成本高昂,纳税人必须为其支付费用。”一旦靠税收养活的庞大司法系统松懈,公民权利就会变得脆弱。美国移民局经常以资格、政见、国籍为理由实施差别对待,这使得外侨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权利,这从反面说明,他们少有机会接近公共资助的司法救济渠道。作者也指出,法院不是惟一的由税收资助的提供救济的政府实体。宗教自由是典型的“消极自由”,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不得干涉宗教事务,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政府“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但是,“政府必须像给其他人一样给宗教组织提供标准的服务——首要的是警察和消防。这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尤其是当宗教组织之间或者非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紧张时,成本会急剧飞升”。耶和华见证会成员能够在天主教地区播放反对的录音,这种自由若没有国库的支持是不可思议的。宗教自由之所以昂贵,是因为政府必须随时准备公平地介入到不同教派之间的冲突当中。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公共权力对可能恣意妄为的宗教领袖施加压力,美国的宗教自由将很快化为泡影。由于权利所依赖的税源是有限的,所以它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道理很简单:“涉及钱的东西没有绝对的”。进而,如果权利都是有限的,那么,为了协调不同权利的保障方式和程度,权衡就不可避免。根本的问题在于“权利之间的冲突根源于全部权利对有限的预算费用的一般依赖性。但是财政限制就排除了所有基本权利在同一时间被最大限度执行的可能性。权利总是需要或者包含着金钱性质的权衡,并且开支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政治决定的。关注成本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财产权会与财产权相冲突,为什么地方警察局已经派它唯一的巡逻队保卫张三豪华的宅院后就

不能充分保护李四荒废的家宅”。 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发现,关注权利的成本问题能够“促使我们再思考并修正我们熟悉的但是被夸大了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个人权利是“共同体资产”的个人权利。权利依赖于税而不是费,原因即在于权利服务于所有人,用税来供养,政府为特殊人提供的利益,用费来供养。有人享有权利意味着就有人承担尊重权利的责任,同样,权利人也要尊重他人的同样权利,所以权利话语并不像社群主义者批评的那样意在鼓励自私,减少对共同体的责任。作者敏锐地揭示了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内在联系:权利话语强化而不是削弱了对共同体的责任。排除强迫获得证据的权利,旨在防止执行逮捕和询问的官员对被拘者严刑逼供。但事实上,一旦自由主义权利良好地运作,它们就会强烈地施展诱惑,以促使负责任的行为以及使得公民和公职人员的自律。因此,“权利文化同时是一种义务文化,因而也是责任文化”。选举权就激励公职人员负责行事。“许多权利反映了普通公民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大多数权利一旦切实地得到保护就能有助于促进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惯。”权利的公共性还意味着可以成为政治整合的手段。就此而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有相同的功能。一些关键性的“消极自由”。传统的看法是,同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这些重要的“消极自由”不同,福利权利被认为强化了依赖性,济贫意味着鼓励懒惰,保障福利权的理由要么诉诸于人道主义,要么诉诸于一种策略性考虑:防止穷人对富人进行暴力清算。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提供了一个更具建设性的视角:支持福利权不是要纵容懒惰和依附,而是促进自治和社会的整合。作者以《1862年宅地法》为例指出,政府把西部土地分给愿意耕种的移民,不仅仅是为济贫而施舍,它也是公共资源的选择性投资,能够促进自律、长远规划和经济增长,因为宅地法把穷人视为生产者而非消费者,“它提供给个体和家庭自我谋生的手段和机会”。以税收资助的公立教育等福利权,也有同样的功能:公立学校的学生不仅是在被动地接受利益,他们也在积极地学习;为贫民提供的工作培训,则意味着把不熟练的雇员变成能够扩大税基的劳动力。壮年纳税人对青少年和老年人福利甘心买单,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履行一项代际契约,在这一权利契约中,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益人。福利权所依赖的财富再分配,并未带来贫富和强弱之间的仇恨和社会分裂,契约式的安排促进了社会的整合。

通过对权利成本和相关属性的分析,霍尔姆斯和桑斯坦为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体制做出了有力的辩护。前面对本书内容的概括,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它们有力揭示了对立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通过揭示权利依赖于税从而依赖于政府、权利的有限性和权衡特征,作者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清理了关于权利属性和功能的种种误解。另一方面,通过阐明个人权利与共同体责任的内在联系,以及揭示权利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作者令人信服地阐释了个人自由的公共属性,这就有力回应了来自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之外的批评。就作者的目的而言,权利有成本这一命题只是探讨权利属性和功能的一个开始,更为重要的是,它引导人们打开了一扇窥探权利世界的门,透过它所提供的新视角,可以重新看待一些老问题,它提醒人们正确评价古典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特定历史功能,基于此,应给予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一个客观的评价。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强调,权利既然要以广大纳税人的钱袋为基础,那么其设置就必须尊重公众的支付意愿,“当涉及有争议的价值判断时,应该以公开、民主的方式做出决策。

《权利的成本》主要是对美国读者写的,它所论及的具体问题无疑也首先是本国的,但是,本书不只是“扭转了美国人的偏见”,对于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注意到自由与权力之间的协调关系,有助于拓展我们对当前改革路径的认识。不仅如此,权利成本理论对于具体制度的选择也能够提供有益的启示,它为我们保障一些常被忽视但又非常重要的权利提供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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