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问答
(适用于市区范围)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及要求调整缴费基数的自由职业者,应在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5月22日内完成基数申报。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其中未达到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结算)。
二、社会保险费的确定依据
报经市政府同意,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其
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以38151元为依据,即: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均以3179元的60%和300%为上、下限(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三、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办法
(一)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1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二)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在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未实施之前,暂按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三)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办法: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四)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准办法另行规定。
四、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已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按正常业务处理办法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二)其它有条件实施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网
(www.zjnb.lss.gov.cn,下同)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宁波市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
参考对照表
表一:适用于参保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月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1908—9537 1908—9537 1310—1907 1908 1908—9537 1908—9537 1908—9537 1310—9537 1908 1310 1908 1908—9537 单位标准 12% (10+1)% 12% (4.5+1)% 2% 0.7% 0.4% 12% (2+0.5)% 2% 0.7% 按行业分类 缴费费率 个人标准 8% 2% 8% 不承担 1% (农民工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8%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元) 单位标准 229.0-1144.4 209.9-1049.1 157.2-228.8 105 38.2-190.7 13.4-66.8 7.6—38.1 157.2-1144.4 47.7 26.2 13.4 7.6 个人标准 152.6-763.0 38.2-190.7 104.8-152.6 / 19.1-95.4 / / 104.8-763.0 / / / /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低标准养老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养老 外来 务工 险 大病 失业 生育 工伤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8155.9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2544—9537 1908—9537 1310—1907 1908 1908—9537 1908—9537 1908-9537 1310—1907 2544—9537 1908 1310 1908 1908—9537 单位标准 10% (10+1)% 10% (4.5+1)% 2% 按行业分类 0.7% 10% (2+0.5)% 2% 0.7% 按行业分类 缴费费率 个人标准 8% 2% 8% 不承担 1%(农民工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8%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单位 254.4-953.7 209.9-1049.1 131-190.7 105 38.2-190.7 按行业分类 13.4-66.8 131-190.7 254.4-953.7 47.7 26.2 13.4 按行业分类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个人 203.5-763.0 38.2-190.7 104.8-152.6 不承担 19.1-95.4 不承担 不承担 104.8-152.6 203.5-763.0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低标准养老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养老 外来 务工 险 大病 失业 生育 工伤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1908元至2543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2544元确定。
表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基本养老保险 低标准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2544—9537 1310—1907 1908 1908 缴费费率 18% 18% (12+1)% (4.5+1)%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457.9— 1716.7 235.8— 343.3 248.1 105.0 六、工伤保险费率对照表(专线咨询电话83865151)
浮动档 费率 次 行业类型 事业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职业病高危企业 收支率 浮动工伤发条件 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下浮第三档 0.6% 1.0% 下浮第二档 0.3% 0.6% 1.0% 1.3% 1.8% <50% 下浮第一档 0.3% 0.6% 1.2% 1.7% 2.4% 50-80% 基准费率 0.3% 0.6% 1.4% 2.1% 3.0% 80-120% 上浮第一档 0.3% 0.6% 1.8% 2.5% 3.6% 120-150% 上浮第二档 上浮第三档 0.3% 0.6% 2.2% 2.9% 4.2% 2.6% 3.3% 上浮第四档 3.0% 3.7% ≥240% 150-180% 180-240% 1. 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为≥6%或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用人单位,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核定的费率基础上追加向上浮动一档。 2. 二、三类行业中上年收支比低于80%、工伤发生率小于1%、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用人单位,其中等级为“A级”的可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等级为“B级”的,下浮一档费率。
七、新基数启用时间
社会保险新缴费时间从2012社保年度开始启用。各缴费单位从今年6月份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缴费款项。
八、缴费基数申报咨询专用联系电话
辖区 市局 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镇海区 北仑区 鄞州区 保税区 高新区 大榭开发区 东钱湖游旅渡假区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社保联系电话 12333/83865435 87451864/87451846 87811385 87386909 86660655 86784082/86784076/86784086 28830108 86896591/86825968 87905524/87901271/87905487 86765686/86749702 88366300/8836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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