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考验期满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两年期满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不得少于17年。
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9种死缓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换言之,9种死缓犯,无论怎么减,其最低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22年和27年。但是,9种死缓犯以外的一般死缓犯,最低服刑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7年。
或许有人会问:司法解释为什么15年呢?司法解释的考虑是:既然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比无期徒刑重的死缓就不少于15年,但这个15年,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毕竟2年是雷打不动的。
一、缓刑执行期满后该如何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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