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200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行为,只需提供相关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即可。而对于2008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并有政府批文的行为,也可免征营业税。
法律分析
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拓展延伸
企业拆迁税款的法律规定与纳税义务
企业拆迁税款的法律规定与纳税义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各种税款,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的税款金额和缴纳方式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拆迁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查和征收工作,并按时缴纳相应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在拆迁前应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遵守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各种税款,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拆迁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遵守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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