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答:根据该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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