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能否在离职三天后要回离职证明?

2023-10-02 来源:易榕旅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如果单位已经出具证明,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因此,当事人需要考虑自己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必要时给予补救,以顺利解决该难题。如果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证明,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

法律分析

我们需要继续与原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换句话说,出具这个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条#160;【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如果单位已经出具证明,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因此,当事人应该考虑自己是否有不当行为,必要时给予补救,以顺利解决该难题。如果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证明,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