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属去世后的补助标准:丧葬费标准根据不同时间段和职级有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有不同的调整。
2.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遗产或其他事务做出的个人处分,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属去世后的补助标准和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属去世后的补助标准和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遗属去世后的补助标准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二、遗嘱
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拓展延伸
遗属福利政策的变动和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属福利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可能会对遗属产生重大影响。政策的变动可能涉及补助标准的调整、资格要求的变更以及福利项目的增减等方面。这些变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遗属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例如,补助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导致遗属的经济支持减少或增加,资格要求的变更可能会使一些遗属失去福利的资格,福利项目的增减可能会影响到遗属获得的具体福利内容。因此,对于遗属来说,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变动至关重要,以便能够及时申请和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结语
遗属福利政策的变动对遗属产生重大影响。补助标准的调整、资格要求的变更以及福利项目的增减可能直接影响到遗属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变动对遗属来说至关重要,以便能够及时申请和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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