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不需要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属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因此不需要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设立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管理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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