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人;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在羁押期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但罪大恶极且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法律分析
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拓展延伸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种情形及其影响分析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种情形及其影响分析》是一篇深入探讨看守所不予收押情形的文章。本文通过详细介绍52种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被告人身份不明等,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些情形对于被告人及司法系统的影响。同时,文章还对这些情形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其对法律公正、社会稳定以及司法效率的影响。通过对这些情形的深入剖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看守所不予收押的决定背后的原因和考量,为法律实践和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结语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52种情形及其影响分析》深入探讨了不予收押情形,包括精神病患者、妇女哺乳期等。文章详细介绍了这些情形对被告人和司法系统的影响,并分析了其对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司法效率的影响。通过深入剖析,读者能更好理解不予收押的决定背后的原因和考量,为法律实践和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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