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机关团体。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财物利益)、客观要件(给予财物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根据行贿行为是否完成交付,可以区分行贿罪的既遂和未遂,既遂行贿罪需完成交付,未遂行贿罪未完成交付。
法律分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对单位行贿罪而言,就是行贿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给付财物的实行行为,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即为行贿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则是行贿罪的未遂。也就是说,对单位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交付未完成,则是未遂。即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结语
犯罪分子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外原因未能成功,即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单位行贿罪而言,既遂犯是指行贿人已经实际给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未遂犯是指行贿人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因意外原因未能完成交付。因此,单位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在于交付是否完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该罪的客体为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职能活动及声誉,涉及财物和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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