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 、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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