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组织形式全称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形式,其4种类型及优缺点分别如下:
(1)直线制
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形式,最早从古代军队指挥系统移植而来.其特点是:一个下级只接受一个上级领导者的指令,一级对一级负责;指挥统一,责任和权限比较明确.它最适合于现场作业管理.项目监理组织主要采用这一形式.
(2)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最早是泰罗提出来的,其优点是:依据管理业务划分为不同的专业管理部门,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下级行使管理职责,提高了管理的专业化程度,适应日益大型化和复杂化的管理的需要.但也有明显的缺点:第一,产生多头领导,在职
能不多的情况下.这种组织形式还能适应管理的需求,但在职能部门较多的情况下,会对下级形成多头领导,不符合统一指挥的要求.第二,相互协调困难.第三,信息难于畅通,影响上层管理效果.
在监理业务不太复杂的条件下,可以选择这种形式.
(3)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实际上是上面两种体制的结合,也叫直线参谋制.这种形式的特点之一是把直线制和职能制结合起来,按组织的机能和管理职能划分部门和设置机构,实行专业分工管理;它的另一特点是把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是直线指挥机构和人员,他们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对其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责.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及其人员,是直线指挥人员的业务助手,不能对下级发布命令.这一形式综合了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指挥系统一元化,各级直线领导人都有相应的职能机构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作参谋和助手,帮助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因而能够对本部门的监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和指挥,能够发挥专家作用,提高管理水平.每个部门都是由直线领导人员统一领导和指挥,可以满足统一协调组织和严格责任制度的要求.
(4)矩阵制
这种组织型式只适用于特大型项目,既有利于强化各子项监理工作的责任制.又有利于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和指导.并有利于统一监理工作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规范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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