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享有哪些权利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3)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4)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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