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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

2021-12-16 来源:易榕旅网

解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可先安排培训或调整岗位。如员工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企业一般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员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确实存在明显的不佳情况,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或者程序不当,可能会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因此,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慎,确保依法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的发生。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则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然而,企业应审慎操作,确保合法性和程序的恰当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赔偿责任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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