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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2023-04-02 来源:易榕旅网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及附随义务。

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和保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债权人负有协助义务,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以实现合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同双方应遵循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合同双方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受领给付权;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双方的义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结语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接受给付,并在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保全合同权利。合同双方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通知义务要求合同当事人将对方利益重大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助义务要求债权人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保密义务要求合同当事人保守合同涉及的机密信息。诚信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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