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剩余3个月以上,应当送监狱服刑,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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