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依约履行;
(2)依法履行;
(3)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2.诚信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1.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债权人、债务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
第三人也可以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替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4.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时期,在履行期限确定以后,债务人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不必要作出履行,债权人也不得要求债务人作出履行。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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