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王某在洗浴中心工作时受伤,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洗浴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关键在于明确王某与洗浴中心的劳动关系,约定的提成工资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案情
王某下岗后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双方约定实行提成工资制,即王某提取收入的50%作为工资。一天,王某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为此支付医疗费1.5万元。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给予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王某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洗浴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洗浴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洗浴中心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王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要明确王某与洗浴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王某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决定了王某是在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并且,洗浴中心与王某约定的是工资分配形式,而不是场地租赁协议。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王某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工资。
提成工资制只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不能否定两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的,应当属于工伤。由于洗浴中心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洗浴中心承担。
结语
根据案情分析,王某在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时发生工伤,法院判决洗浴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判决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因为王某与洗浴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提成工资制只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洗浴中心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王某支付医疗费用。这一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类似情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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