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规定上来讲,丧偶儿媳对公婆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但这种问题不能抛开传统家庭伦理来理解,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法律对儿媳相关义务的规定:
1、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从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儿媳虽称公婆为爸妈,但并不是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单独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儿媳对公婆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
2、儿媳有协助配偶赡养公婆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去世后,儿媳似乎也就免除了协助赡养老人的义务。
3、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或者社会虽说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但从这法律规定来看,“儿媳”还是不如亲生的!丧偶儿媳与公婆其它子女尽了同等赡养义务还不行,必要是尽“主要”赡养义务,比其它子女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才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何老人没有遗产的,儿媳是不是就不用赡养公婆了?
于此不对等的还有孙辈的代位继承权,公婆子女不在的,可以由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那一份。公婆有其它子女在世的,在世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没有规定可以代位继承的孙辈尽赡养义务。
二、传统家庭伦理对丧偶儿媳的要求
1、我国赡养老人传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不是个人,在继承老人财产时也是以家庭为主。老人有几个儿子,就会建几房院子,娶几房儿媳。老人年老后,几房儿子就会承担老人的衣食住行、看病、丧葬,即便儿子不幸早于老人去世,房内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留下财产的,也是要按房门来分配的。
有人说这是老传统,不再适应这个社会。好,赡养老人不按传统规定,那继承财产时也不需要遵守老传统了!!
2、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互有继承权的。如果儿子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依法可以继承儿子的财产。在现实生活,只要丧偶儿媳与公婆和睦相处,有几个公婆会主动提出要求继承儿子的财产呢?又有几个丧偶儿媳会主动将遗产送给公婆的呢?如果公婆没有继承分割儿子的遗产,丧偶儿媳所持财产是否应该有公婆的份额?丧偶儿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赡养公婆呢?可能会有法律人士解释说,这种情况下的“赡养”,是以遗产换取的,并不严格意义的赡养义务。作者认为,这种赡养性质不管如何去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仍然应当照顾公婆。当然,公婆已分割取得遗产的,丧偶儿媳也就不需要去赡养公婆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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