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销售方可以开具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当月领购的发票数量不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供应量给予临时调增。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需要,在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开票限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临时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购销合同复印件其它能证明现使用发票限额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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