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有以下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转载,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电台或电视台,未经作权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制出版教科书,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段或短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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