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车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已经抵押的车辆是是不能质押的,车辆在抵押期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不能转移登记的无法质押。
抵押期间,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抵押登记了的车辆时应以合理价格转让。法律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者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申请转移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不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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